南丫海難│死因庭裁定39名罹難者「非法被殺」 政府 : 正密切留意死因庭裁決

更新時間:09:47 2026-01-21 HKT
發佈時間:09:47 2026-01-21 HKT

在2012年國慶日釀成39人罹難的南丫海難,死因庭時隔13年後,在去年5月首次展開死因研訊,先後傳召84名證人出庭作供,包括財利董事、海事處副處長及專家證人等。死因研訊歷時44天後,與訟各方在去年9月中向法庭呈遞書面結案陳詞,惟裁決日子卻三度押後。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今早裁定,39名遇難者「非法被殺」。政府發言人晚上表示,正密切留意死因庭的裁決。

研訊環繞包括南丫四號是否漏裝水密門等6議題

是次研訊主要環繞6個聚焦議題,包括負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是否漏裝水密門、財利前繪圖員張福初在計算破艙穩定性出錯時有否推卸責任、港九小輪「海泰號」船頭是否有加裝鋼片、「南丫四號」圍板的高度是否低於標準、海事處檢查「南丫四號」艙門的頻率、及涉事海員有否超時工作。

周官裁決時,先讀出39名遇難者的身份及職業等,當中包括8名學生孩童、家庭主婦及工程師等,及後裁定39名遇難者中38名在2012年國慶日於南丫島對出的石角咀海面離世,餘下1名10歲的遇難者徐凱盈則在5日後於東區醫院離世。1名遇難者區曉霖死因是創傷性窒息、2名遇難者許嘉偉及徐凱盈死於身體多處創傷,餘下36人死因是淹死。

證據已達民事審訊舉證標準裁定「非法被殺」

周官另提及,「南丫四號」及「海泰號」的船長曾因本案被刑事檢控及定罪,而死因研訊採用「相對可能性」的原則,認為證據已達到民事審訊的舉證標準,亦滿足刑事審訊的標準,因此裁定39名遇難者「非法被殺」。

周官表示,是次死因研訊傳召了84名證人出庭作供,另外有7名關鍵證人沒有出庭,原因包括身體不適及未能追蹤其行蹤等。「南丫四號」由造船起至今開死因庭,時間已經歷約30年,故不少證人對事件的記憶模糊。周官引述「南丫四號」的建造過程,港燈在1994年欲購買船隻接載員工,財利及後向港燈提供標書及圖則,標書中列明船隻須含5個水密艙壁、6個水密艙,即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是水密艙壁。

合約落實由財利製造「南丫四號」後,財利向海事處遞交圖則及穩定性計算書,海事處批准建船後,船殼外判予中國的梧州船廠建造後由中國船級社進行檢查,船殼運回港後,財利為方便工人繼續施工,在舵機房與油箱房破開通道口。

財利董事羅愕瑩稱設計初期已決定不裝涉事水密門

周官就首項聚焦議題作分析,即負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是否在舵機房與油箱房漏裝水密門。周官引述財利董事羅愕瑩的在庭上的新説法,羅與新加坡造船師事務所Naval Consult董事John Lim商討設計圖則時,發現若在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安裝水密門,會令船尾的舵機房長度,少於船總長度一成,與海事處的「船總長度一成」規定相抵觸,二人遂在1994年12月決定不安裝水密門,將兩艙打通以符合法例。

周官另指,羅愕瑩與John商討不裝水密門的對話只有二人知情,惟羅在海難事故發生後3個月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中,沒有提及過曾要求外判公司更改設計,在設計初期已決定不裝水密門,僅推論了沒有裝上水密門的原因。周官引述John在獨立調查委員會作供前,曾去信海事處指「南丫四號」的兩艙原意打算設水密艙壁,John及後與羅有電話聯絡,經羅「提醒」後在作供時改變説法,指繪圖員在圖則多處,錯誤地將半格艙壁標示為水密艙壁,實際上兩艙之間並不設水密艙壁。

家屬與海事處質疑羅愕瑩為隱瞞漏裝水密門狡辯

周官引述家屬及海事處結案陳詞均指,標書中列明船隻須含5個水密艙壁、6個水密艙,顯然在造船初期已打算在油箱房與舵機房之間設置水密門,質疑羅愕瑩在庭上的説法不可信,為隱瞞財利漏裝水密門才作狡辯。而財利方則強調,羅愕瑩經過考慮「一艙進水不沉」及「船總長度一成」的規定,才更改設計在兩艙之間不設水密門,港燈收船後亦沒有異議。港燈方表明,形容自己僅屬「使用者」的角色,信賴財利的專業,沒有參與設計過程,但沒有給予批准更改設計改變水密艙壁數量。

遇難者家屬梁淑玲午休時,在法院門外指對死因庭裁定39名遇難者「非法被殺」的裁決毫不意外,惟現時判詞仍未完全讀畢,故暫未有任何評論。

死因庭裁定羅愕瑩為誠實證人。資料圖片
死因庭裁定羅愕瑩為誠實證人。資料圖片
船舶工程專家Simon Burthem。資料圖片
船舶工程專家Simon Burthem。資料圖片

官裁定羅為誠實證人於調查委員會證供與庭上說法吻合

周官下午裁定,羅愕瑩是誠實的證人,認為羅在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證供與庭上説法吻合,故接納其證供。周官認為,事發後短時間召開了委員會,羅當時沒有被深入及詳細地問「船總長度一成」的理解,亦沒有被盤問,故沒有提及與John Lim的對話,但並非等於對話從沒有發生。在委員會中,羅被問及如何判斷裝上水密門屬不可行時,羅回應因為「船總長度一成」的限制,認為若裝上水密門便會違反規則,故重複稱不需要裝水密門,在兩艙之間裝水密門是沒有必要。周官直指,羅在委員會指「船總長度一成」與實際設計相關,其説法與庭上的解釋吻合。

官信納不設水密門為早已落定設計非事後辯解理由

周官指出,羅愕瑩的證供與不少專家證人的證供吻合,包括海事專家Neville Anthony Armstrong、澳洲船舶工程專家Martin Renilson及船舶工程專家Simon Burthem,均提及尾艙可以抗沉及有水密設計,與羅的說法一致。海事處驗船主任黃志堅亦提及,若在尾艙的通道口裝上水密門後,舵機房便可被視為尾艙,而羅及John Lim認為舵機房未能符合「船總長度一成」規定,決定不裝水密門,在初步穩定性計算書亦顯示半格艙壁沒有水密門。周官遂認為,不設水密門的決定是早已落定的設計,而非事後用作辯解的解釋。

周官續稱,羅愕瑩作供態度直接,即使羅對「船總長度一成」規定的理解可算是錯誤,並非技術上正確 (not technically correct),惟有羅的設計原意沒有誤導之處。周官另指,有陳詞認為羅在庭上撒謊,羅的説法不盡真實。惟周官反而認為,羅在死因庭的證供與他在委員會的說法沒有偏離,更形容羅在庭上的證供更加清晰。當羅在庭上被質疑沒有在委員會提及「船總長度一成」時,羅沒有以其他藉口反駁,僅稱未能記起,羅的態度有別於不誠實證人的戒備態度。

官:南丫四號符合當時標準及「船總長度一成」規定

周官明言,或許有人認為羅愕瑩製造謊話以保護財利,惟周官指財利的聲譽在委員會時已公開地受影響,因財利與香港歷史上其中一次最嚴重的海難事故扯上關係。周官直指,經考慮證供及證據後,裁定財利確實不知要在兩艙安裝水密門,而缺少裝水密門的決定屬有意識的設計,而非疏忽或過失。

周官指,多名專家提及若在兩艙之間安裝水密門,在安全性的角度而言確實會更好,惟周官直稱在「南丫四號」建成時,當時的造船規限是要滿足「一艙進水不沉」的標準,而「南丫四號」是符合標準的。周官補充,當時沒有任何法規要求「南丫四號」要滿足更高規格的安全標準,而根據初步破艙穩定性計算書亦顯示「南丫四號」滿足「船總長度一成」規定。周官認為,不能因事後發生海難悲劇而否定當時的設計,故法庭就專家對設計原意的看法僅會給予有限比重。裁決未完,明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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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39名遇難者其中8人為兒童

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訊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難者一併展開研訊,不設陪審團;有利害關係方為海事處、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分別負責建造及經營「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39名遇難者為區曉霖、鄔寶甜、張月媚、許嘉偉、李瑞蘭、郭亮瑩、蘇貴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張頌軒、徐蓮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頌彩、易慧、黃麗珍、黎翠玉、徐志偉、陳敏盈、陳榮基、鄭燕蘭、劉靜嵐、梁家杰、李詠梅、甄子祈、古文昌、趙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靈、林嘉敏、劉文麗、陳巧鑾、鄭先鑫、何黃佩蘭、徐凱盈。當中包含8名兒童,他們於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島對開海域被淹死。

政府發言人表示,正密切留意死因庭的裁決。事故發生後,警方隨即展開刑事調查,並於2012年10月拘捕「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及「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於2015年2月,周志偉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而黎細明被裁定39項誤殺罪及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另外,前海事處高級驗船督察黃鑑清及時任海事處助理處長蘇平治亦於2015年3月被捕,並於2016年2月及6月分別被裁定宣誓下作假證供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蘇平治被判處16個月監禁(其後上訴得直,刑期改為4.5個月);而黃鑑清則被判處15個月監禁。死因庭在2020年考慮是否召開研訊時,已裁定罹難者為「非法被殺」。 

發言人續指,政府十分重視事件,事故後在不同層面進行調查。海事處認真落實各調查報告內提出的切實可行建議,以加強保障海上安全,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由於死因庭裁決仍未完結,政府會繼續審視相關判辭。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