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难│死因庭裁定39名罹难者「非法被杀」 政府 : 正密切留意死因庭裁决
发布时间:09:47 2026-01-21 HKT
在2012年国庆日酿成39人罹难的南丫海难,死因庭时隔13年后,在去年5月首次展开死因研讯,先后传召84名证人出庭作供,包括财利董事、海事处副处长及专家证人等。死因研讯历时44天后,与讼各方在去年9月中向法庭呈递书面结案陈词,惟裁决日子却三度押后。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今早裁定,39名遇难者「非法被杀」。政府发言人晚上表示,正密切留意死因庭的裁决。
研讯环绕包括南丫四号是否漏装水密门等6议题
是次研讯主要环绕6个聚焦议题,包括负责建造「南丫四号」的财利是否漏装水密门、财利前绘图员张福初在计算破舱稳定性出错时有否推卸责任、港九小轮「海泰号」船头是否有加装钢片、「南丫四号」围板的高度是否低于标准、海事处检查「南丫四号」舱门的频率、及涉事海员有否超时工作。
周官裁决时,先读出39名遇难者的身份及职业等,当中包括8名学生孩童、家庭主妇及工程师等,及后裁定39名遇难者中38名在2012年国庆日于南丫岛对出的石角咀海面离世,余下1名10岁的遇难者徐凯盈则在5日后于东区医院离世。1名遇难者区晓霖死因是创伤性窒息、2名遇难者许嘉伟及徐凯盈死于身体多处创伤,余下36人死因是淹死。
证据已达民事审讯举证标准裁定「非法被杀」
周官另提及,「南丫四号」及「海泰号」的船长曾因本案被刑事检控及定罪,而死因研讯采用「相对可能性」的原则,认为证据已达到民事审讯的举证标准,亦满足刑事审讯的标准,因此裁定39名遇难者「非法被杀」。
周官表示,是次死因研讯传召了84名证人出庭作供,另外有7名关键证人没有出庭,原因包括身体不适及未能追踪其行踪等。「南丫四号」由造船起至今开死因庭,时间已经历约30年,故不少证人对事件的记忆模糊。周官引述「南丫四号」的建造过程,港灯在1994年欲购买船只接载员工,财利及后向港灯提供标书及图则,标书中列明船只须含5个水密舱壁、6个水密舱,即舵机房与油箱房之间是水密舱壁。
合约落实由财利制造「南丫四号」后,财利向海事处递交图则及稳定性计算书,海事处批准建船后,船壳外判予中国的梧州船厂建造后由中国船级社进行检查,船壳运回港后,财利为方便工人继续施工,在舵机房与油箱房破开通道口。
财利董事罗愕莹称设计初期已决定不装涉事水密门
周官就首项聚焦议题作分析,即负责建造「南丫四号」的财利是否在舵机房与油箱房漏装水密门。周官引述财利董事罗愕莹的在庭上的新说法,罗与新加坡造船师事务所Naval Consult董事John Lim商讨设计图则时,发现若在舵机房与油箱房之间安装水密门,会令船尾的舵机房长度,少于船总长度一成,与海事处的「船总长度一成」规定相抵触,二人遂在1994年12月决定不安装水密门,将两舱打通以符合法例。
周官另指,罗愕莹与John商讨不装水密门的对话只有二人知情,惟罗在海难事故发生后3个月的独立调查委员会中,没有提及过曾要求外判公司更改设计,在设计初期已决定不装水密门,仅推论了没有装上水密门的原因。周官引述John在独立调查委员会作供前,曾去信海事处指「南丫四号」的两舱原意打算设水密舱壁,John及后与罗有电话联络,经罗「提醒」后在作供时改变说法,指绘图员在图则多处,错误地将半格舱壁标示为水密舱壁,实际上两舱之间并不设水密舱壁。
家属与海事处质疑罗愕莹为隐瞒漏装水密门狡辩
周官引述家属及海事处结案陈词均指,标书中列明船只须含5个水密舱壁、6个水密舱,显然在造船初期已打算在油箱房与舵机房之间设置水密门,质疑罗愕莹在庭上的说法不可信,为隐瞒财利漏装水密门才作狡辩。而财利方则强调,罗愕莹经过考虑「一舱进水不沉」及「船总长度一成」的规定,才更改设计在两舱之间不设水密门,港灯收船后亦没有异议。港灯方表明,形容自己仅属「使用者」的角色,信赖财利的专业,没有参与设计过程,但没有给予批准更改设计改变水密舱壁数量。
遇难者家属梁淑玲午休时,在法院门外指对死因庭裁定39名遇难者「非法被杀」的裁决毫不意外,惟现时判词仍未完全读毕,故暂未有任何评论。


官裁定罗为诚实证人于调查委员会证供与庭上说法吻合
周官下午裁定,罗愕莹是诚实的证人,认为罗在独立调查委员会的证供与庭上说法吻合,故接纳其证供。周官认为,事发后短时间召开了委员会,罗当时没有被深入及详细地问「船总长度一成」的理解,亦没有被盘问,故没有提及与John Lim的对话,但并非等于对话从没有发生。在委员会中,罗被问及如何判断装上水密门属不可行时,罗回应因为「船总长度一成」的限制,认为若装上水密门便会违反规则,故重复称不需要装水密门,在两舱之间装水密门是没有必要。周官直指,罗在委员会指「船总长度一成」与实际设计相关,其说法与庭上的解释吻合。
官信纳不设水密门为早已落定设计非事后辩解理由
周官指出,罗愕莹的证供与不少专家证人的证供吻合,包括海事专家Neville Anthony Armstrong、澳洲船舶工程专家Martin Renilson及船舶工程专家Simon Burthem,均提及尾舱可以抗沉及有水密设计,与罗的说法一致。海事处验船主任黄志坚亦提及,若在尾舱的通道口装上水密门后,舵机房便可被视为尾舱,而罗及John Lim认为舵机房未能符合「船总长度一成」规定,决定不装水密门,在初步稳定性计算书亦显示半格舱壁没有水密门。周官遂认为,不设水密门的决定是早已落定的设计,而非事后用作辩解的解释。
周官续称,罗愕莹作供态度直接,即使罗对「船总长度一成」规定的理解可算是错误,并非技术上正确 (not technically correct),惟有罗的设计原意没有误导之处。周官另指,有陈词认为罗在庭上撒谎,罗的说法不尽真实。惟周官反而认为,罗在死因庭的证供与他在委员会的说法没有偏离,更形容罗在庭上的证供更加清晰。当罗在庭上被质疑没有在委员会提及「船总长度一成」时,罗没有以其他借口反驳,仅称未能记起,罗的态度有别于不诚实证人的戒备态度。
官:南丫四号符合当时标准及「船总长度一成」规定
周官明言,或许有人认为罗愕莹制造谎话以保护财利,惟周官指财利的声誉在委员会时已公开地受影响,因财利与香港历史上其中一次最严重的海难事故扯上关系。周官直指,经考虑证供及证据后,裁定财利确实不知要在两舱安装水密门,而缺少装水密门的决定属有意识的设计,而非疏忽或过失。
周官指,多名专家提及若在两舱之间安装水密门,在安全性的角度而言确实会更好,惟周官直称在「南丫四号」建成时,当时的造船规限是要满足「一舱进水不沉」的标准,而「南丫四号」是符合标准的。周官补充,当时没有任何法规要求「南丫四号」要满足更高规格的安全标准,而根据初步破舱稳定性计算书亦显示「南丫四号」满足「船总长度一成」规定。周官认为,不能因事后发生海难悲剧而否定当时的设计,故法庭就专家对设计原意的看法仅会给予有限比重。裁决未完,明天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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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39名遇难者其中8人为儿童
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讯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难者一并展开研讯,不设陪审团;有利害关系方为海事处、经营「海泰号」的港九小轮控股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建造及经营「南丫四号」的财利船厂、香港电灯有限公司。
39名遇难者为区晓霖、邬宝甜、张月媚、许嘉伟、李瑞兰、郭亮莹、苏贵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张颂轩、徐莲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颂彩、易慧、黄丽珍、黎翠玉、徐志伟、陈敏盈、陈荣基、郑燕兰、刘静岚、梁家杰、李咏梅、甄子祈、古文昌、赵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灵、林嘉敏、刘文丽、陈巧銮、郑先鑫、何黄佩兰、徐凯盈。当中包含8名儿童,他们于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岛对开海域被淹死。
政府发言人表示,正密切留意死因庭的裁决。事故发生后,警方随即展开刑事调查,并于2012年10月拘捕「海泰号」船长黎细明及「南丫四号」船长周志伟。于2015年2月,周志伟被裁定一项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而黎细明被裁定39项误杀罪及一项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另外,前海事处高级验船督察黄鉴清及时任海事处助理处长苏平治亦于2015年3月被捕,并于2016年2月及6月分别被裁定宣誓下作假证供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苏平治被判处16个月监禁(其后上诉得直,刑期改为4.5个月);而黄鉴清则被判处15个月监禁。死因庭在2020年考虑是否召开研讯时,已裁定罹难者为「非法被杀」。
发言人续指,政府十分重视事件,事故后在不同层面进行调查。海事处认真落实各调查报告内提出的切实可行建议,以加强保障海上安全,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由于死因庭裁决仍未完结,政府会继续审视相关判辞。
案件编号: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记者:黄巧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