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死因庭裁定39名罹難者「非法被殺」
發佈時間:09:47 2026-01-21 HKT
在2012年國慶日釀成39人罹難的南丫海難,死因庭時隔13年後,在去年5月首次展開死因研訊,先後傳召84名證人出庭作供,包括財利董事、海事處副處長及專家證人等。死因研訊歷時44天後,與訟各方在去年9月中向法庭呈遞書面結案陳詞,惟裁決日子卻三度押後。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今早裁定,39名遇難者「非法被殺」。
研訊環繞包括南丫四號是否漏裝水密門等6議題
是次研訊主要環繞6個聚焦議題,包括負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是否漏裝水密門、財利前繪圖員張福初在計算破艙穩定性出錯時有否推卸責任、港九小輪「海泰號」船頭是否有加裝鋼片、「南丫四號」圍板的高度是否低於標準、海事處檢查「南丫四號」艙門的頻率、及涉事海員有否超時工作。
周官裁決時,先讀出39名遇難者的身份及職業等,當中包括8名學生孩童、家庭主婦及工程師等,及後裁定39名遇難者中38名在2012年國慶日於南丫島對出的石角咀海面離世,餘下1名10歲的遇難者徐凱盈則在5日後於東區醫院離世。1名遇難者區曉霖死因是創傷性窒息、2名遇難者許嘉偉及徐凱盈死於身體多處創傷,餘下36人死因是淹死。
證據已達民事審訊舉證標準裁定「非法被殺」
周官另提及,「南丫四號」及「海泰號」的船長曾因本案被刑事檢控及定罪,而死因研訊採用「相對可能性」的原則,認為證據已達到民事審訊的舉證標準,亦滿足刑事審訊的標準,因此裁定39名遇難者「非法被殺」。
周官表示,是次死因研訊傳召了84名證人出庭作供,另外有7名關鍵證人沒有出庭,原因包括身體不適及未能追蹤其行蹤等。「南丫四號」由造船起至今開死因庭,時間已經歷約30年,故不少證人對事件的記憶模糊。周官引述「南丫四號」的建造過程,港燈在1994年欲購買船隻接載員工,財利及後向港燈提供標書及圖則,標書中列明船隻須含5個水密艙壁、6個水密艙,即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是水密艙壁。
合約落實由財利製造「南丫四號」後,財利向海事處遞交圖則及穩定性計算書,海事處批准建船後,船殼外判予中國的梧州船廠建造後由中國船級社進行檢查,船殼運回港後,財利為方便工人繼續施工,在舵機房與油箱房破開通道口。
財利董事羅愕瑩稱設計初期已決定不裝涉事水密門
周官就首項聚焦議題作分析,即負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是否在舵機房與油箱房漏裝水密門。周官引述財利董事羅愕瑩的在庭上的新説法,羅與新加坡造船師事務所Naval Consult董事John Lim商討設計圖則時,發現若在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安裝水密門,會令船尾的舵機房長度,少於船總長度一成,與海事處的「船總長度一成」規定相抵觸,二人遂在1994年12月決定不安裝水密門,將兩艙打通以符合法例。
周官另指,羅愕瑩與John商討不裝水密門的對話只有二人知情,惟羅在海難事故發生後3個月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中,沒有提及過曾要求外判公司更改設計,在設計初期已決定不裝水密門,僅推論了沒有裝上水密門的原因。周官引述John在獨立調查委員會作供前,曾去信海事處指「南丫四號」的兩艙原意打算設水密艙壁,John及後與羅有電話聯絡,經羅「提醒」後在作供時改變説法,指繪圖員在圖則多處,錯誤地將半格艙壁標示為水密艙壁,實際上兩艙之間並不設水密艙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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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39名遇難者其中8人為兒童
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訊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難者一併展開研訊,不設陪審團;有利害關係方為海事處、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分別負責建造及經營「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39名遇難者為區曉霖、鄔寶甜、張月媚、許嘉偉、李瑞蘭、郭亮瑩、蘇貴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張頌軒、徐蓮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頌彩、易慧、黃麗珍、黎翠玉、徐志偉、陳敏盈、陳榮基、鄭燕蘭、劉靜嵐、梁家杰、李詠梅、甄子祈、古文昌、趙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靈、林嘉敏、劉文麗、陳巧鑾、鄭先鑫、何黃佩蘭、徐凱盈。當中包含8名兒童,他們於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島對開海域被淹死。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