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法官質疑辯方提出只按字面解讀《香港國安法》 反問辯方難道倡議制裁特首並非針對特區政府

更新時間:12:21 2025-08-25 HKT
發佈時間:12:21 2025-08-25 HKT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踏入第153日審訊。辯方繼續其結案陳詞,法官李運騰指出本案重點是黎智英及《蘋果日報》是否向外國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辯方承認他們在《香港國安法》 生效前的確曾向外國請求制裁等,但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並沒有「直接」請求外國制裁等。控方重申證據證明黎智英曾透過Signal訊息直接向外國請求制裁等。辯方強調法庭審視黎智英的言論不應斷章取義。法官杜麗冰則重申法庭不會僅看涉案文章或節目是否曾提及「制裁」一詞,而是考慮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的原則的同時,結合涉案言論的具體語境作判斷。

辯方強調法庭應在整體語境下審視黎的言論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明,黎智英及《蘋果日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未有直接向外國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而涉案文章及言論均只是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保障新聞媒體免受政府干預,得以獨立自主地進行採訪、調查、報導及評論,向大眾呈現事實及提供資訊。辯方強調傳統媒體有責任提供多元觀點,《蘋果日報》等報章均不必保持持平報道。辯方引述《基本法》及憲制原則,主張新聞自由在民主社會中扮演關鍵角色,故傳媒應比一段民眾享有更大表達空間。

法官李運騰提出,如今隨著網際網路的廣泛使用,人人都可以在互聯網上自由發表意見,人人都可以成為新聞出版人發布新聞,另指出法庭責任是憑證據去考慮黎智英是否利用《蘋果日報》向外國請求制裁,與新聞工作無關,重申本案重點在於事實裁斷,即黎智英曾否作出制裁請求。辯方承認黎智英與《蘋果日報》在《香港國安法》 生效前的確曾向外國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而制裁請求在《香港國安法》 生效前並不違法,認為控方需證明各方在《香港國安法》 生效後曾達成新串謀協議才可定罪。

主審法官之一李運騰。
主審法官之一李運騰。
杜麗冰法官。
杜麗冰法官。
法官李素蘭。
法官李素蘭。

辯方指黎的文章及直播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並無直接請求制裁,僅為評論時事或表達意見,又強調法庭應在整體語境下審視黎智英的言論,而非斷章取義。法官杜麗冰則指出,法庭審理本案時會考慮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的原則,但需結合具體語境,而非僅看涉案文章或節目是否提及「制裁」一詞。

控方指有證據證明黎智英曾透過Signal訊息直接向外國請求制裁

法官李運騰重申,本案焦點是黎智英曾否與他人達成串謀協議,而且他們是否為執行串謀協議而無視法律後果。辯方則表示若控方連指稱達成串謀協議的時間都未能證實,更難以證實各人曾達成串謀協議,發布煽動性文件及請求外國制裁。李官指若各人的串謀協議條款指明是參與者不做任何違法的事情,而協議生效期間刊憲立法,令他們所協議的事情變成違法,若如果他們堅持不違法,自然不會犯法。

法官李運騰進一步舉例指,《危險藥物條例》及《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前大麻二酚(CBD)在香港合法,若有人訂購了CBD並在運送途中,政府修例並把CBD列為危險藥物,他們繼續進口CBD即屬違法,法官杜麗冰補充,此例子可顯示即使各方沒有達成新協議,若貨物在運輸途中新法例已生效,各方僅延續舊協議亦可能構成犯罪,故毋須證明他們曾否達成新協議。

法官李運騰指出本案重點是黎智英及《蘋果日報》曾否向外國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向外國請求制裁等事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屬合法,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則屬違法。辯方承認黎智英與《蘋果日報》在《香港國安法》 生效前的確曾向外國請求制裁等,但強調他們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沒有直接請求外國制裁等。法庭亦同意《蘋果日報》及黎智英的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在《香港國安法》 生效後沒有直接向外國請求制裁等,控方則提醒法庭即使如此,控方亦有證據證明黎智英曾透過Signal訊息直接向外國請求制裁等。

法官不認同辯方指請求制裁中港「官員」不屬「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辯方提到,《香港國安法》第5條指明「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香港國安法》第29條指明「請求外國實施或串謀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人才觸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辯方強調請求制裁中港才觸犯《香港國安法》,請求制裁中港「官員」則不屬《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範圍內。法官李運騰則指,即使請求制裁中港才算犯法,但請求制裁中港官員如行政長官,便會「對中港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亦符合控罪要素之一。

辯方質疑「從犯證人」張劍虹證人陳述書與庭上供詞前後矛盾

辯方指《壹傳媒》前行政總裁暨《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的證人陳述書與庭上供詞前後矛盾,張劍虹在錄影會面時堅稱自己沒有參與涉案串謀發布煽動刊物,亦沒有意圖作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質疑張劍虹在荔枝角收押所多次與現駐守香港國安處的偵緝警署警長會面後被說服成為控方證人,特別提到其中一次警長探訪張劍虹近3至4小時,正是說服張劍虹成為控方證人。辯方認為張劍虹在庭上作假口供,可見張劍虹的供詞不可信,要求法庭拒絕接納張劍虹的供詞。

辯方重提張劍虹曾稱「蘋果為捍衞香港言論自由等核心價值絕不妥協」,即使《香港國安法》生效也不會改變《蘋果日報》的核心價值,而辯方指張劍虹等《蘋果日報》高層與《蘋果日報》持有相同價值觀,故黎智英根本毋須下達編採指示,質疑張在庭上供稱「黎生絕對有畀指示」為謊言。辯方指黎智英不會每日下達編採指示,僅會就他有興趣的議題下達編採指示,如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撃立法會大樓。

辯方另稱控方若要證明某人「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時,必須有證據證明「請求」至少已傳達給對方,對方亦已接收「請求」。辯方強調黎智英由始至終均沒有承認自己打算違反《香港國安法》,黎智英出庭自辯時只是指「國安法的紅線太模糊」,承認他「打擦邊球」 挑戰國安法紅線,亦會「承受觸碰國安法紅線的風險」,但均是指他會繼續做「合法範圍內的事情」,「不會蠢到去做」明顯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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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提及黎智英一向是和平示威遊行的擁護者,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盡力阻止《香港國安法》 的推行,而高等法院上訴庭就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發表煽惑文字案判詞中指出,條例清楚表明批評政府、法院判決等司法行政,或參與關於政府政策或決定的辯論,甚至提出強烈、激烈或批判性的反對意見,均不構成煽動意圖。法官李運騰則指涉案文字可能有此四項意圖外等其他意圖。

辯方強調黎智英與《蘋果日報》盡其所能去避免違反《香港國安法》,黎智英也從沒有意圖違反《香港國安法》。法官李運騰詢問辯方有沒有案例指引,說明控方需否證明涉嫌請求制裁的被告明知其行為犯法,要求辯方歸納相關案例,明天開庭再作討論。

另一方面,法官李運騰提到,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指明,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不會僅因其有下列意圖而具有煽動性:(a)顯示政府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b)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c)慫恿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d)指出在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惡感及敵意的事項,而目的在於將其消除。李官亦要求辯方明日就此作陳詞,說明此條例如何能應用於豁免涉案161篇《蘋果日報》文章的煽動性。

案件編號:HCCC51/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