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黎智英庭上供詞不可信 逾二十次證供前後矛盾或出現謬誤
發佈時間:12:05 2025-08-20 HKT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踏入第150日審訊。控方繼續其結案陳詞,指出陳梓華當年為黎智英行事,要求李宇軒進行國際游說工作,「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多次發文要求外國暫停執行與香港的引渡協議,對中港及其官員等實施馬格尼茨基式針對性制裁。控方指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也沒有叮囑李宇軒避免違反《香港國安法》 ,又沒有提到李宇軒繼續其國際游說工作有機會違反《香港國安法》 ,可見黎智英決意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作出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行為。
控方指黎智英發文支持IPAC必然知悉SWHK與IPAC有關連
控方昨日提到,黎智英謊稱他不知道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Alliance on China,簡稱IPAC)的存在,又訛稱他不知「重光團隊」(Stand with Hong Kong,簡稱SWHK)是一個組織。控方今續指,黎智英透過《蘋果日報》及其Twitter發文支持IPAC,必然知悉SWHK與 IPAC 有所關連,而且SWHK最終更加入IPAC中央秘書處。黎智英一直留意IPAC的更新文章,在其twitter帳戶轉發IPAC的網頁及文章,不斷支援SWHK和IPAC ,積極鼓勵同謀者的所作所為,如請求外國制裁中港及中港官員,包括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控方指,SWHK在2019年8月曾發表公開信,呼籲英國和世界支援,對壓迫人權的人士實施制裁,亦在不同社交平台上呼籲各國對中國和香港的官員、個人和機構,實施馬格尼茨基式針對性制裁。李宇軒承認他當年負責更新IPAC網站,持續參與IPAC工作,李宇軒曾在2020年7月6日發布「Statement from Simon O’Connor MP and Louisa Wall MP」及2020年7月10日發布「The Bear in the Room」兩篇文章,分別敦促新西蘭政府暫停執行與香港的引渡協議,以及呼籲澳洲政府對中國實施馬格尼茨基式制裁;加拿大及英國先後宣布即時暫停執行與香港的引渡協議。
陳梓華為黎智英行事要求李宇軒進行國際游說工作
控方表明,陳梓華當年為黎智英行事,要求李宇軒進行國際游說工作(international lobbying),IPAC 推出後一段時間後,SWHK及李宇軒已嘗試接觸不同國家政客進行游說,而日本眾議院議員山尾志櫻里與中谷元在2020年7月19日成立日本跨黨派國會議員的「對中政策相關國會議員聯盟」(JPAC),即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日本分支。李宇軒則協助聚攏在日港人的三個組織推動「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制裁香港,英國金融家暨人權護衛者比爾布勞德 (Bill Browder)亦表示有興趣出錢幫助推行法案,李宇軒曾參與有關會議並看過比爾布勞德本人。
控方提到,黎智英與陳梓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曾討論《香港國安法》,陳梓華表達憂慮時建議暫停倡議制裁,但黎智英則指他一旦出來參加抗爭,就準備好戰鬥到最後,不擔心其人身安全,表明他會以身作則,繼續以不同媒體渠道獲得國際關注。黎智英當時亦指中國推出《香港國安法》 只是虛張聲勢,「雷聲大、雨點小(more bark than bite)」。
控方另指,黎智英當年知道「攬炒巴」劉祖廸對勇武派有很大影響力,建議資助一萬英鎊培養「攬炒巴」劉祖廸成為政治明星,進行「國際線」政治工作,「認識多啲枱底人」,與外國建立枱底關係,以爭取國際認同,從而影響中國政治,敦促外國對中港實施制裁。
控方確認控方指控有關國際游說以敦促外國對中港實施制裁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共謀者為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日本衆議院議員山尾志櫻里(Shiori Yamao)、英國金融家布勞德(Bill Browder)及其他不明人士。法官李運則確認,控方對此罪毋須證明黎智英就國際游說工作及請求外國制裁作出明確行動,只需證明黎與其助手Mark Simon、李宇軒、陳梓華、「攬炒巴」劉祖迪合謀 ,其後個別履行其部分的協議。
控方舉20例子力指黎智英「作假口供」
控方指黎智英「作假口供」,庭上作供前後不一致,供詞既不可信又不可靠,要求法庭不要接納黎智英的「假口供」。控方表明以書面形式列舉20個例子,去證明黎智英「作假口供」。控方引述控方證人口供指黎智英控制《蘋果日報》的報道方針及訂立《蘋果日報》的編採政策,黎智英則供稱他從來沒有為《蘋果日報》訂立任何編採政策,聲稱《蘋果日報》報章報道只是與香港人核心價值人一致,即相信法治、民主、言論和集會自由,反對暴力、台獨、港獨,控方指黎智英美化反政權暴力,透過《蘋果日報》發布煽動文章,要求外國懲罰及制裁中港,背叛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控方另舉例指,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在不同帖文、專欄文章及訪問中,一直要求外國制裁中港官員、表明應對中國進行報復、懲罰中國以緩解美國的憤怒、支持美國取消香港的特殊貿易地位,黎智英亦與美國高官如括美國前副國防部長伍夫維茲(Paul Wolfowitz)、美國前陸軍副參謀長基恩(Jack Keane)、美國前駐港總領事郭明瀚(James Cunningham) 保持聯繫,又透過助手Mark Simon聯絡美國時任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當時的女助理瑪麗基塞爾(Mary Kissel),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沒有特意避免違反《香港國安法》。
控方表示,黎智英供稱其個人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與《蘋果日報》無關,但訊息紀錄均顯示黎智英指示《蘋果日報》高層協助發布《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另一方面,《蘋果日報》在2020年為香港議會發起人袁弓夷製作一段影片,敦促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及時任美國國務卿蓬佩奧駐軍保護香港,黎智英在2020年5月29日在Twitter分享袁弓夷的影片。黎智英聲稱他沒有牽涉影片製作,分享影片前後也沒有看過該影片,直至本審訊才首次看到該片段,控方指其說法完全不可信。而黎其後在庭上承認兩度借出拍攝場地及團隊予袁弓夷拍片,讓袁弓夷「開始摧毀中共的使命」,敦促特朗普對中港實施制裁。控方回應法官李運騰的提問指,袁弓夷的影片如具煽動顛覆意圖,黎智英不下令《蘋果日報》把袁弓夷的影片下架的站,亦算明知而違反《香港國安法》,發布煽動刊物。
對於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下屬利用工作平台Slack溝通,建立了「港蘋online對話」、「港蘋報紙對話」、「港蘋online news對話」、「香港蘋果主管」、「港蘋online中層」等頻道,控方質疑辯方提供的Slack記錄不完整又不精確,不可信亦靠不住,控方無法得知辯方如何取得有關Slack記錄,控方致懷疑辯方呈堂的Slack記錄刪除了一些頻道及對話內容,要求法院不要考慮有關Slack記錄。
以赴美探孫女為由申改保釋條件實為與彭斯會面
控方又指出,黎智英謊稱他不知香港民主委員會(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 簡稱HKDC)、IPAC、SWHK,但黎智英的說法已清楚被庭上證據一一反駁。而黎智英同時一直知道其助手Mark Simon與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簡稱NSC)關係密切,Mark Simon曾獲邀參與不對外開放的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會議,不時得知美國政界內幕消息,Mark Simon在2019年11月28日向黎智英等人發訊息指:「我昨天在國家安全委員會,他們正在為簽署法案奠定基礎。特朗普上周決定簽署法案,但他想盡量避免給予中國國家主席任何貿易談判籌碼」,惟黎智英卻指他對Mark Simon的強大人脈網絡不感興趣,對此沒有好奇心,亦沒有追問Mark Simon。控方認為黎智英必定知道Mark Simon與美國政要關係密切,故有關證供亦不可信。
控方另表示,黎智英在2020年6月向高等法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以離港赴美時,指其女兒Jade在美產女,他急不及待赴美探望孫女,但黎智英向助手Mark Simon所傳的訊息則透露他計劃赴美與時任美國副總統彭斯(Mike Pence)等美國官員會面,他希望其女兒能在數天內產子,讓他拿到孫女出世紙後令其赴美申請合法化,並可確定他赴美會見美國官員的日期。控方質疑黎申請赴美的主因是他明知道《香港國安法》快將降臨,仍希望赴美向美國官員進行遊說,為離港赴美而向法庭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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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黎智英為幕後主腦《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鼓勵共謀者繼續按串謀協議行事
控方提及,黎智英的私人助手Mark Simon曾告知黎智英,時任美國副國家安全顧問博明 (Matt Pottinger)及時任美國白宮國安顧問博爾頓(John Bolton)與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有聯繫,而且證據顯示黎智英在2019年7月10日向時任蘋果動新聞平台總監張志偉(Nick Cheung)發信息,提到黎智英跟時任美國白宮國安顧問博爾頓(John Bolton)見面,張志偉回覆黎智英稱《蘋果日報》已報道該事件。黎智英則指他從沒有問Mark Simon為何能參與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也沒有問Mark Simon為何能認識博明,因為他一直以為此事沒有甚麼大不了。
控方指稱黎智英一直是整案的幕後主腦(mastermind ),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均沒有阻止串謀協議的進行,反而鼓勵共謀者繼續跟從串謀協議行事,認可及支援「攬炒巴」劉祖迪,又與陳梓華保持聯絡,故認為法庭毋須接納黎智英不可信的供詞。
辯方舉數篇控方所提《蘋果》文章僅報道事實不含煽動性質
控方完成其口頭結案陳詞,辯方續展開其口頭結案陳詞。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示,行使人權、反對警察暴行(against police brutality)、嘗試向政府解釋,希望透過建議或國內外壓力或政府內部審查讓政府改變其政策,均沒有犯錯,亦不是罪行。法官杜麗冰澄清控方是指控違背國家利益的行為是錯誤,上述行為即使沒有錯,但若是透過各種臭名昭著的手段去作出上述行為則可能違法。法官李運騰亦指,控方要求法庭考慮黎智英有否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黎智英不滿政府政策而作出評論或表達意見,法庭也要考慮黎智英有否在發表評論前達成串謀協議,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發布煽動刊物。
辯方強調控方舉證準則須達到「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控方依賴《蘋果日報》161篇文章,要求法庭推論黎智英與他人串謀利用《蘋果日報》作為平台,發布煽動刊物及請求外國制裁中港。惟辯方在庭上展示該161篇文章中數篇文章,如2019年04月22日《4.28反惡法 民陣號召上街抗送中例 阻中共越港人紅線》、2020年7月16日《「自由被剝奪 跟大陸無異」特朗普撤港特殊地位》、2021年6月24日《港人雨中痛別 我哋撐「蘋果」》,指出這些文章均僅是報道事實,完全不含煽動性質。
官指毋須裁定全部161篇文章均具煽動性
法官李運騰同意涉案《蘋果日報》161篇文章的煽動強度「有強有弱」,上述數篇文章十分溫和,相信有其他更為煽動的例子(more exciting example),又指出若涉案161篇文章作為串謀協議的「成果」,均如此「溫和」地報道事實,控方便可能有舉證問題,但事實並不是這樣。法官杜麗冰又指3名法官已仔細地閱畢涉案161篇文章,強調煽動文章數目並非本案重點,重點是在煽動文章的內容,而法庭毋須裁定全部161篇文章均具煽動性,無論是80篇、130篇、161篇文章被裁定具煽動性,數字也對本案毫無重要性。
法官杜麗冰表示明白辯方是想指出,若法庭在涉案161篇文章中,只能發現其中1至2篇文章具煽動性,控方便不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但指明本案不會應用最低豁免規則(de minimis rule)。法官李素蘭亦理解辯方是想說,若法庭找出的煽動性文章愈少,便愈難推論黎智英與他人串謀利用《蘋果日報》作為平台,發布煽動刊物及請求外國制裁中港。
案件明續。辯方將繼續作出口頭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HCCC51/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