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入境處女職員因831被捕 受查後遭革職申司法覆核被駁回
發佈時間:18:04 2026-06-01 HKT
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服務政府12年,2019年8月31日晚上於太子港鐵站被截查拘捕,翌年8月得悉警方結案並歸還所有證物,2021年2月再受所屬部門會面調查。研訊委員會不接納女助理員解釋指會面時遺忘了被捕前細節,公務員事務局去年5月將其革職。女助理員去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今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指,申請人被警方拘捕一事應是難以忘記的經歷,但她在會面中的陳述確實存疑,局方並非無理革職解僱申請人,故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申請人另須支付答辯方的訟費。
被捕獲釋後遭內部調查終被解僱
申請人為陳嘉欣(音譯;Chan Ka Yan Karen),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入稟狀指,申請人於2009年2月加入入境處,案發時任職高級入境事務助理。申請人在2019年9月1日凌晨因「831事件」在太子地鐵站被捕,並於當日獲無條件釋放,警方在2020年8月告知申請人已完成調查,不會提出任何指控。但在2021年2月23日至25日期間,入境處就「831事件」對申請人進行面談,並在2023年5月對申請人展開內部調查,調查委員會在同年12月舉行調查聆訊。
申請人在2021年與署理高級入境事務主任面談時,就2019年8月31日晚在太子地鐵站月台的行蹤向入境處提供誤導性及不實訊息,申請人聲稱當晚在中環站乘車前往太子站,及後在太子站上層月台被捕,惟得知其行蹤出現在網上影片中,顯示她在太子站下層月台被捕,惟下層月台的列車並非從中環站出發,與其所陳述的路線不合邏輯。申請人無法解釋為何從中環站出發,最終卻在下層月台下車,更稱因愛犬離世、又剛誕下女兒,無法回憶起當日行程的每個細節,並非有意隱瞞資訊。調查委員會認為申請人未如實告知行程,終在2025年將申請人解僱。
官不認同因緊張及壓力致回答錯誤
法官高浩文引述申請人一方爭議,調查委員會沒有充分考慮申請人因愛犬離世及誕下女兒等而導致記憶力衰退的情況,惟調查委員會在通知結果的文件中已清楚列明,即使是在愛寵去世和擔心幼女的雙重打擊下,亦很難相信一個人會如此輕易地忘記被捕當天發生的事情,顯示調查委員會已考慮申請人的情況。而申請人在面談中有多次休息時間,結束時亦有機會澄清內容是否需作修改,沒有人強迫申請人作答。相反,申請人則自願提供不少細節,包括列車到達油麻地地鐵站的時間比平時長、廣播表示有人敲打玻璃而要求乘客離開車廂等。
申請人還能回憶起當天帶黑色襯衫的原因,是因為其男友要她帶一件備用襯衫,好讓他踢完足球後換上,惟申請人對於在哪個月台被捕等問題卻表示不記得當時的行程,部分回答更存在出入,表示記錯在太子站上層月台被捕,及後改口在下層月台被捕。法官認為,申請人曾多次對於關鍵提問表示不記得,故不認同申請人因緊張和壓力導致其回答錯誤的結論,亦不同意調查委員會沒有充分考慮申請人的情況,解僱決定的理由之一是局方認定申請人存在不誠實行為。
申請人忘記被拘捕情況的說法不合理
法官引述申請人一方爭議,即使紀律部隊人員也不一定記憶力過人,截查被捕難以忘懷都好,也不一定能準確回憶事前細節,要求申請人記起18個月前的行程細節並不合理,申請人很可能是由於記憶力衰退才未能提供行程,而非故意撒謊。法官認為,拘捕事件及其發生前的種種情況令人難以忘懷,申請人作為紀律部隊人員卻未能記起被其他紀律部隊人員拘捕前的情況,此説法十分存疑及不合理,故不同意申請人一方主張攔截之前的細節無關緊要,更何況申請人在被捕後顯然被特別詢問過這些細節,而申請人選擇保持沉默。法官認為,申請人顯然有能力或以其他方式詳細回憶她在被捕前的活動,與申請人所聲稱的「記憶錯誤」相悖,而申請人有機會在訊問結束時修改任何已作的答案,申請人顯然意識到如實陳述的重要性,惟直到調查委員會認定其有罪後,她才就其「記憶錯誤」作出解釋,故駁回申請人一方的申請。
法官引述申請人一方爭議,解僱申請人的懲罰過於嚴厲,以至於不合理,更對申請人造成經濟困難,而答辯方則強調,本案的指控是欺詐,申請人明知有義務提供真實信息,卻在面談中撒謊或提供誤導性信息。局方在決定解僱申請人前,考慮申請人作為一名公務員及執法人員,本應避免將自己置於危險位置,惟申請人案發時卻身處於可疑且不利的位置,靠近非法活動現場,因而未能符合公務員守則。法官引述上訴庭原則,維護職業聲譽遠比任何個人的利益更為重要,即使嚴厲的處罰或會對申請人造成嚴重影響,惟理應以「公衆責任」為先,而申請人在調查委員會的辯解未能推翻解僱的決定。法官鑑於所有司法覆核的理由均不成立,故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申請人另須支付答辯方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L1754/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