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消防處提6方向修例 關閉消防裝置須預先審批 違者罰款20萬 引入定額罰款制
發佈時間:17:06 2026-04-29 HKT
消防處處長楊恩健早前在宏福苑聽證會上透露,因應宏福苑大火,處方擬就六大方向修訂《消防條例》。根據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修例建議涵蓋6大支柱,包括強化消防裝置規管制度、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革新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及紀律制度、提升罰則及刑責、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及優化消除火警危險流程,以及加強消防處的執法權力及對非法轉注燃油活動的打擊。當局完成公眾諮詢後,會盡快敲定立法建議,爭取今年內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提升「事前把關」機制 關閉主要消防裝置須預先審批
為避免因維修或檢查導致大廈出現「防護真空」,當局建議將現行關閉主要消防裝置的行政安排,提升至法定「事前把關」機制。在新建議下,消防裝置承辦商如需在深夜關閉消防栓、花灑、警報系統等九類主要裝置,必須先獲「責任人」授權,並最少提前3個工作天向消防處申請批准,否則首次定罪可罰20萬元,若罪行持續,每日罰兩萬元。如因緊急情況關閉,亦須在事後盡快通報。此外,修例亦建議新增「即時通報機制」,規定承辦商一旦發現主要消防裝置損壞,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消防處,以便處方及早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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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責任人」概念 物管公司須負法定責任
現行法例主要針對註冊承辦商或佔用人,為理順責任,修例建議引入「責任人」概念,清晰界定處所的擁有人、佔用人,以及獲聘管理消防裝置的物業管理公司,均須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物管公司將被施加額外法定責任,包括必須定期為大廈安排火警演習,以及定時巡查逃生途徑等消防隱患,否則可被視為「火警危險」,消防處可先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糾正,不遵從通知書將構成罪行。當局強調,這些要求是將物管業界現行的良好作業指引提升為法律責任,預計不會對管理費構成顯著壓力。
引入定額罰款 大幅提高罰則
另外,為向違規行為提供即時阻嚇作用,當局建議引入定額罰款制度,讓前線消防人員可就易於證明和責任清晰罪行即時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大幅簡化執法程序。如鎖上或阻塞逃生途徑,定額罰款6,000及1,500元,未有展示年檢證書罰款6,000元等,由前線消防人員直接發出告票。
同時,多項罪行的最高罰則將大幅提升。例如若責任人未有保持消防裝置有效,罰款將由5萬增至50萬元;任何人蓄意或罔顧後果干擾消防裝置,最高可被罰款300萬元及監禁三年。
| 建議納入定額罰款制度的罪行 | 建議定額罰款額 | |
| 1 | 責任人未有每 6 個月 ( 就火警警報系統 ) / 每 12 個月 ( 就其他消防裝置 ) 安排註冊承辦商進行檢查 | 6,000 元 |
| 2 | 註冊承辦商未得到批准下關閉消防裝置 | 6,000 元 |
| 3 | 註冊承辦商/責任人因緊急情況關閉消防裝置後,未有及時通報消防處 | 6,000 元 |
| 4 | 註冊承辦商未有於發現消防裝置損壞的 24 小時內通報消防處 | 6,000 元 |
| 5 | 責任人未有展示 FS251 年檢證書 | 6,000 元 |
| 6 | 責任人未有按法定要求實施臨時消防安全措施 | 6,000 元 |
| 7 | 任何人士鎖上逃生途徑 | 6,000 元 |
| 8 | 任何人士阻塞逃生途徑 | 1,500 元 |
| 9 | 任何人士未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 3,000 元 |
消防裝置承辦商5年續期 合資格人士要考核
同時,消防處建議革新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及紀律制度,當中包括引入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續期制度,以每五年續期一次取代永久註冊,初次註冊及續期均須通過「適當人選」評估,範圍包括承辦商實體及董事、合夥人、合資格人士和獲授權簽署人的刑事定罪和監禁紀錄以及專業失當紀錄。
對於第二級註冊承辦商的合資格人士,政府建議學歷要求由現時的文憑或高級證書提升至學士學位水平,與第一級註冊承辦商的學歷要求看齊。同時會增加第一及第二級註冊承辦商合資格人士學歷要求的可接納學科,加入消防工程、屋宇裝備工程和機械工程學科,讓更多合資格人士加入註冊承辦商行列。合資格人士要有五年工作經驗及有考核或面試要求,並須每五年完成30小時的持續專業進修。
政府亦建議引入註冊消防裝置技術人員制度,讓擁有五年相關經驗,並已經完成由消防處或獲認可培訓機構舉辦之認證課程的人員申請成為註冊消防裝置技術人員,同樣須每五年完成30小時的持續專業進修要求方可註冊續期。
政府提出過渡安排,現有約1,000間註冊承辦商和所有已登記的合資格人士會自動視為已根據新制度註冊,有效期5年。
條例亦將加強消防處的執法權力及對非法轉注燃油活動的打擊,讓消防處人員在沒有裁判官手令下,可進入非住宅處所截停及查問處所內的人士,拍照及錄影,以及要求出示《消防條例》相關文件。
針對非法轉注燃油活動,政府建議將最高罰款提升至300萬元及入獄3年,買家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消防處可截停、登上及搜查車輛,並檢取、移走及扣留車輛和相關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