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消防处提6方向修例 关闭消防装置须预先审批 违者罚款20万 引入定额罚款制
发布时间:17:06 2026-04-29 HKT
消防处处长杨恩健早前在宏福苑听证会上透露,因应宏福苑大火,处方拟就六大方向修订《消防条例》。根据保安局向立法会提交文件,修例建议涵盖6大支柱,包括强化消防装置规管制度、引入消防装置责任人制度、革新消防装置承办商注册及纪律制度、提升罚则及刑责、引入定额罚款制度及优化消除火警危险流程,以及加强消防处的执法权力及对非法转注燃油活动的打击。当局完成公众咨询后,会尽快敲定立法建议,争取今年内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提升「事前把关」机制 关闭主要消防装置须预先审批
为避免因维修或检查导致大厦出现「防护真空」,当局建议将现行关闭主要消防装置的行政安排,提升至法定「事前把关」机制。在新建议下,消防装置承办商如需在深夜关闭消防栓、花洒、警报系统等九类主要装置,必须先获「责任人」授权,并最少提前3个工作天向消防处申请批准,否则首次定罪可罚20万元,若罪行持续,每日罚两万元。如因紧急情况关闭,亦须在事后尽快通报。此外,修例亦建议新增「即时通报机制」,规定承办商一旦发现主要消防装置损坏,必须在24小时内通报消防处,以便处方及早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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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责任人」概念 物管公司须负法定责任
现行法例主要针对注册承办商或占用人,为理顺责任,修例建议引入「责任人」概念,清晰界定处所的拥有人、占用人,以及获聘管理消防装置的物业管理公司,均须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物管公司将被施加额外法定责任,包括必须定期为大厦安排火警演习,以及定时巡查逃生途径等消防隐患,否则可被视为「火警危险」,消防处可先发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要求纠正,不遵从通知书将构成罪行。当局强调,这些要求是将物管业界现行的良好作业指引提升为法律责任,预计不会对管理费构成显著压力。
引入定额罚款 大幅提高罚则
另外,为向违规行为提供即时阻吓作用,当局建议引入定额罚款制度,让前线消防人员可就易于证明和责任清晰罪行即时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大幅简化执法程序。如锁上或阻塞逃生途径,定额罚款6,000及1,500元,未有展示年检证书罚款6,000元等,由前线消防人员直接发出告票。
同时,多项罪行的最高罚则将大幅提升。例如若责任人未有保持消防装置有效,罚款将由5万增至50万元;任何人蓄意或罔顾后果干扰消防装置,最高可被罚款300万元及监禁三年。
| 建议纳入定额罚款制度的罪行 | 建议定额罚款额 | |
| 1 | 责任人未有每 6 个月 ( 就火警警报系统 ) / 每 12 个月 ( 就其他消防装置 ) 安排注册承办商进行检查 | 6,000 元 |
| 2 | 注册承办商未得到批准下关闭消防装置 | 6,000 元 |
| 3 | 注册承办商/责任人因紧急情况关闭消防装置后,未有及时通报消防处 | 6,000 元 |
| 4 | 注册承办商未有于发现消防装置损坏的 24 小时内通报消防处 | 6,000 元 |
| 5 | 责任人未有展示 FS251 年检证书 | 6,000 元 |
| 6 | 责任人未有按法定要求实施临时消防安全措施 | 6,000 元 |
| 7 | 任何人士锁上逃生途径 | 6,000 元 |
| 8 | 任何人士阻塞逃生途径 | 1,500 元 |
| 9 | 任何人士未有遵从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 | 3,000 元 |
消防装置承办商5年续期 合资格人士要考核
同时,消防处建议革新消防装置承办商注册及纪律制度,当中包括引入消防装置承办商注册续期制度,以每五年续期一次取代永久注册,初次注册及续期均须通过「适当人选」评估,范围包括承办商实体及董事、合伙人、合资格人士和获授权签署人的刑事定罪和监禁纪录以及专业失当纪录。
对于第二级注册承办商的合资格人士,政府建议学历要求由现时的文凭或高级证书提升至学士学位水平,与第一级注册承办商的学历要求看齐。同时会增加第一及第二级注册承办商合资格人士学历要求的可接纳学科,加入消防工程、屋宇装备工程和机械工程学科,让更多合资格人士加入注册承办商行列。合资格人士要有五年工作经验及有考核或面试要求,并须每五年完成30小时的持续专业进修。
政府亦建议引入注册消防装置技术人员制度,让拥有五年相关经验,并已经完成由消防处或获认可培训机构举办之认证课程的人员申请成为注册消防装置技术人员,同样须每五年完成30小时的持续专业进修要求方可注册续期。
政府提出过渡安排,现有约1,000间注册承办商和所有已登记的合资格人士会自动视为已根据新制度注册,有效期5年。
条例亦将加强消防处的执法权力及对非法转注燃油活动的打击,让消防处人员在没有裁判官手令下,可进入非住宅处所截停及查问处所内的人士,拍照及录影,以及要求出示《消防条例》相关文件。
针对非法转注燃油活动,政府建议将最高罚款提升至300万元及入狱3年,买家最高罚款100万元及监禁1年。消防处可截停、登上及搜查车辆,并检取、移走及扣留车辆和相关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