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關高級關員虛報在家候命工作 欺詐等兩罪成 官:難逃監禁 本月24日判刑

更新時間:13:25 2025-12-12 HKT
發佈時間:13:25 2025-12-12 HKT

前海關高級關員於疫情期間向海關報稱28次在家候命工作,及以虛假表格向海關報稱沒有執行外間工作,但實際現身參與醫療輔助隊有薪工作,涉款共約12萬元。涉案關員否認欺詐等兩罪,經審訊後,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指被告在表格上隱瞞案發時曾外間工作,「完全摧毀」了相關制度,案情嚴重及牽涉公帑,判監無可避免,下令被告還押至12月24日候判。

虛報在家候命卻外出參與醫療輔助隊有薪工作

42歲女被告李桂華,被控「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文件」及欺詐罪。控罪指,李約於2022年3月18日意圖欺騙其主事人、即海關而使用一份名為「有關申請兼任外間工作一事」的報告表格,而該文件是對海關有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李於2021年5月23日至2022年4月10日沒有執行任何外間工作。

欺詐罪則指,被告於2020年2月20日至2021年1月17日藉作欺騙,向海關虛假地表示她於2020年2月25日至2021年1月21日,先後28次執行在家候命工作,意圖詐騙而誘使海關不扣減她就該28次工作的薪金合共19,230.61港元。

暫委裁判官鍾穎詩今裁決時,指被告2004年加入醫療輔助隊,後來2008年入職海關,被告身為紀律部隊及公務員,若從事醫療輔助隊的有薪工作,須透過報告表格向海關申請外間工作,而被告在過去曾多次提交申請獲批,但在2021年5月23日至2022年4月10日則沒有提出申請及出現「空窗期」,當後來被告再次提出申請時,她報稱自己該段時間沒有參與外間工作,惟她在該段時間實際參與了99次醫療輔助隊工作,並獲發薪金共10.4萬元。

辯方就此提出爭議,指被告當時報稱沒有「空窗期」不屬於表格「要項」、對海關沒有利害關係,而被告亦供稱自己當時不知道有「空窗期」,其情緒也因父親離世和兩次車禍經歷而受影響,並指自己並非刻意隱暪海關,因為相關薪金會自動報稅及有稅局記錄,故不可能隱瞞。

官不認為被告對外間工作申請制度有所誤解

鍾官不認同辯方說法,指海關審核外間工作的申請時,會考慮申請人的上一次申請,故被告隱瞞「空窗期」的陳述屬表格要項及對海關有利害關係,她在「空窗期」內進行99次醫療輔助隊工作及獲發薪約10萬元、完全不能在文件上體現,「完全摧毀」海關每半年覆核外間工作申請的制度;此外,被告必然知道自己有外間工作,她亦可向上級查詢,雖然同情被告個人經歷,但不認為她會有所誤解。

就欺詐一罪,被告在該段案發時間雖然有申請外間工作,但她28次報稱在家候命工作的日子,卻去了參與醫療輔助隊工作,並且沒有向海關請假。被告辯稱,自己當時在網上找到一份醫療輔助隊通告,她誤解內容及以為毋須請假便可在工作時間參與抗疫工作。鍾官則認為,被告沒有向相關人員求證,令人費解,故拒絕接納被告說法。

求情稱歷年外間工作非為金錢而為熱心公益

辯方大律師陳永豪為被告求情時,指被告希望第一項控罪涉款的10萬元可分12個月攤分還款,而就着欺詐一罪,被告則準備了1.9萬元銀行本票,以支付賠償。辯方指,不論定罪與否,其實被告都知道自己案發時犯了錯誤,而她歷年來的外間工作亦非為金錢,而是熱心公益。

辯方亦指,無意貶低他人,但的確每個人對於親人離世的感受程度不同,而被告至今每次談起父親時仍會以淚洗面;在庭上,每當有人提及被告父親去世這點,被告便會有情緒、甚至哽咽和落淚。辯方指理解社會服務令不適用於被告的情況,但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緩刑。

鍾官考慮過辯方求情、被告及其新友的求情信及被告初犯等因素,惟認為案情有其嚴重性,被告經審訊後定罪,犯案時間長達1年,案件涉及公帑,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故暫押後案件至12月24日,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後再判刑。

案件編號:ESCC740/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