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鮮壽司被指拼盤內藏螺絲遭票控 獲判無罪 官推論食客誣告爭鮮

更新時間:16:54 2025-11-13 HKT
發佈時間:16:54 2025-11-13 HKT

爭鮮男食客投訴去年5月購買壽司拼盤,回家進食時發現壽司底部藏有長近5厘米的螺絲,折返天水圍爭鮮分店理論,再向食環署投訴。爭鮮事後遭票控,經審訊後,裁判官陳炳宙今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裁決指,男食客供詞自相矛盾,迴避事實,證供不可信,而且外賣食品內藏異物此事容易捏造。陳官審視爭鮮閉路電視片段後,推論指食客誣告爭鮮,遂裁定爭鮮食物的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者不符傳票控罪罪脫,兼得訟費。

官指投訴人迴避問題供詞自相矛盾

被告爭鮮(香港)食品有限公司,否認1項食物的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者不符傳票控罪受審。投訴人羅浩邦昨日作供,供稱去年5月21日傍晚,下班後在天水圍天瑞商場的爭鮮分店,購買了1盒散裝帶子壽司及1盒壽司拼盤。投訴人回家吃壽司時,發現壽司拼盤內2件壽司之間底部有1顆螺絲,長4.8厘米,直徑7.5毫米。投訴人一度返回天瑞商場的爭鮮分店理論,聲稱不為金錢,拒絕退款或換貨,並向食環署投訴。

陳官裁決時引述,投訴人供稱2件壽司完美地遮蓋了涉案螺絲,因此涉案螺絲不可能意外從高處墮下,穿過飯團再被完美遮蓋,必然有人精心放置。投訴人供稱爭鮮退款等做法不合理,陳官反問如何才合理?投訴人先回應「咁大間公司,冇理由啲食品係咁樣」,又指壽司盒預先包裝好,食客在購買前無法打開檢查,陳官指出投訴人始終沒有回答,迴避問題。

投訴人聲稱不為金錢,陳官質疑投訴人那又何需返回爭鮮分店理論,逗留在家向食環署投訴便可。投訴人解釋要讓爭鮮分店知道食品有問題,陳官質疑如向食環署投訴,爭鮮分店豈會不知,陳官批評投訴人供詞自相矛盾。

投訴人過去曾設訴食肆3至5次

陳官分析指投訴人在盤問下屢稱事隔多時,已忘記細節,陳官認為食物內藏異非時有發生,雖已事隔年半,也不會把打電話投訴內容忘記得一乾二淨,指出投訴人對事後如何跟進周旋有所迴避,既不願承認事實,又不敢否認。投訴人被指通電話時情緒激動,投訴人卻反問何謂激動,最後才承認當時可能有激動。被問及通話時曾否揚言「唔通你話我放支螺絲喺個盒度呀?」,陳官指投訴人卻回答指「可能有啩」,而非不記得。

陳官再提到辯方問及投訴人過去投訴過其他食肆多少次,投訴人思考良久才回答指不敢肯定,約3至5次,陳官認為一生中投訴過3至5次,仍需時思考才能回答的話顯得奇怪。投訴人最後供稱忘記了4日後到場處理退款,陳官直言匪夷所思,質疑怎會忘記,認為投訴人再次迴避事實。陳官終認為投訴人供詞自相矛盾,迴避事實,充滿修飾的跡象,證供不可信,而且外賣食品內藏異物此事容易捏造,單獨依賴投訴人供詞十分危險。

陳官轉指辯方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紀錄了製作及銷售過程,從中不見有螺絲從高處墮下,認為閉路電視片段客觀獨立,辯方證據無可挑剔,唯一合理推論乃投訴人將螺絲放入壽司盒誣告爭鮮,遂裁定爭鮮食物的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者不符傳票控罪罪脫,兼得訟費。

案件編號:FLS10956/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