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法委會「鬧雙包」案 林卓廷妨礙騷擾議員罪脫

更新時間:10:15 2025-11-06 HKT
發佈時間:10:15 2025-11-06 HKT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期間,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包」,建制派及民主派起衝突,其中林卓廷否認2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林卓廷只涉嫌向石禮謙「搶咪」,惟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伸手時沒有用力,裁定林卓廷2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脫,林卓廷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林卓廷曾施襲一說

鄭官裁決指林卓廷屬泛民主派議員,雖然反對通過《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然而案發時林卓廷只是站在附近,沒有任何行為支持其聯同其他泛民主派議員一同襲擊陳恒鑌,故沒有足夠證據支持襲擊一說,僅餘妨礙或騷擾需要考慮。

陳恒鑌周浩鼎與林卓廷立場不同或主觀認定搶咪

鄭官引述控方指石禮謙主持會議時,其他議員明顯「搶咪」同時包圍石禮謙,指控林卓廷與此同時不斷說話、伸手接觸石禮謙20秒及伸手「搶咪」,干擾石禮謙主持會議。鄭官認為當時情況混亂,陳恒鑌不會知道林卓廷何以接觸石禮謙,也不會聽得清楚林卓廷說話;至於周浩鼎,片段顯示其距離案發地點頗遠,難以清楚看到案發過程,鄭官認為2人立場與林卓廷不同,或主觀認定林卓廷埋身騷擾石禮謙參與「搶咪」,因此不依賴2人供詞。

官指石禮謙證林卓廷僅問候無帶來危險

鄭官又指控方依賴現場片段舉證,林卓廷作供時同意自己當時曾經發言,惟僅表示關心,因為知悉石禮謙曾接受心臟手術,加上自己有案在身,不會激烈行動,只因當時不知石禮謙主持會議情況,擔心會議強行選出主席才上前接觸,但當時沒有用力,屬友善之舉。鄭官引述石禮謙為辯方作證,憶述當時危險非來自林卓廷方向,林卓廷只是問候自己,接觸時亦感受不到對方用力。

伸手接觸不等於有意搶咪干預石履行職務

鄭官分析證供指,林卓廷想接近石禮謙了解會議情況不足為奇,如有接觸,想必林石2人才最清楚力度如何,認為控方沒有足夠證供反駁2人說法,有伸手接觸不等於有意「搶咪」,可能只是表示友善,想得到其注意,而林卓廷因情況混亂而要求石禮謙暫停會議也不一定是干預石禮謙履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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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林卓廷2罪罪脫

鄭官提到石禮謙作供時已年屆80,但對答如流,顯示對案發過程記憶猶新,沒有理由質疑其供詞,林卓廷如與他人達成協議,伸手用力「搶咪」的話,石禮謙沒有理由感受不到或忘記。鄭官終認為林卓廷說法可能屬實,難以推論其曾與他人達成任何協議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裁定林卓廷2罪罪脫。

林卓廷自招嫌疑 訟費申請被拒

辯方申請訟費,指林卓廷沒有自招嫌疑,石禮謙案發後曾前往警署,惟沒有就本案錄取口供。鄭官不解控方何以如此提控,認為根據控方案情,石禮謙才是真正受害者,要了解石禮謙何以沒有錄取口供。控方交代警方曾聯絡石禮謙錄取口供,惟其辦事處職員代為拒絕,指不願介入本案。控方另指林卓廷自招嫌疑,手部長期接觸,動作狀似「搶咪」,庭上作供也沒有解釋。鄭官終認為案發時有其他人「搶咪」,林卓廷非常接近石禮謙,手部有所動作,庭上也沒有解釋,裁定林卓廷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原有7名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判處監禁;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2514/2019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