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隊2.0」馬俊文未提早獲釋司法覆核被拒 上訴遭駁回 官:懲教署決定合法合理

更新時間:11:17 2025-06-24 HKT
發佈時間:11:17 2025-06-24 HKT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因為行為良好原以為會獲准於去年3月提早獲釋,但獲釋前兩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刊憲生效故被拒。馬申請司法覆核欲推翻懲教署決定被拒,早前向高等法庭上訴庭提上訴。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認為懲教署考慮是否提早獲放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囚犯時,需以國家安全評估優先,涉案程序無實質不公,確認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遂駁回其上訴,並下令馬需支付署方訟費。

高院指國安定義明確署方決定合理

本案上訴人為馬俊文,由大律師關文渭及黃雅斌等代表;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修訂了《監獄規則》及《監管釋囚條例》,旨在為國安罪行囚犯設更嚴格條件,除行為良好外,需確保不危害國家安全,才可提早獲釋。高院法官李運騰去年拒絕其司法覆核申請,澄清懲教署署長須整體評估國安風險,非假定性決定,國安定義明確,指導囚犯行為,無模糊之嫌,亦非追溯加刑,僅涉及刑罰執行,確定涉案修例合法性及署方決定合理性。

上訴庭判詞指提前釋放非權利而屬行政酌情權

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指,馬俊文的監禁乃依法判刑,提前釋放非其權利而為懲教署的行政酌情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國家安全的涵義雖廣泛但非模糊,定義靈活性符合法律確定性原則,涉案評審過程為署長基於客觀資訊作出評估。

上訴庭認為即使囚犯過往如在監獄中行為良好,存在減刑慣例,但不會影響署長根據國家安全利益作出的評估,馬期望他會按慣例減刑的期望不具法律效力。雖然馬質疑他提交陳述前未獲署方提供評審考慮撮要,惟上訴庭認為馬作決定前已收到摘要,已用約1.5小時考慮及提交進一步陳述,時間並不算不足,故認為馬獲合理機會了解指控並作出回應,其獲取足夠資訊的權利未被侵犯,程序無重大缺陷。上訴庭綜觀以上各點後駁回上訴,下令馬需支付署方訟費。

案件編號:CACV4/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