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例︱湯文龍:修訂國安程序規例冀增清晰度 看不到增權力、罪行或罰則
發佈時間:00:04 2026-06-12 HKT
立法會內會今早(11日)就政府最新修訂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召開特別會議,委員會同意就《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召開小組委員會。律師會會長湯文龍回覆《星島》查詢時表示,就政府修訂《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其理解有關規例主要涉及三條條文,包括界定哪些罪行是屬於《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關乎就法律程序來說,交替罪行亦都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關乎重申《香港國安法》第四章和《國安條例》等特區法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條文 。
湯文龍指出,根據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巧怡》(2021)24 HKCFAR 417一案中的判詞,《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香港特區法律並行運作,力求與本地法律實現「趨同、兼容及互補」,以回應過往在法律界定上的不確定性,從而進一步完善相關程序。若出現不一致時,應優先適用《國安法》的規定。
湯文龍認為政府今次的修訂,其實是想將《國安法》及《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更清晰化。他稱,看不到今次的修訂有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他認為,細化相關程序事宜,可以為《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
相關新聞:國安附例︱林定國 : 旨在釐清「其他危害國安罪行」範圍 鄧炳強斥有人刻意曲解恫嚇市民
湯文龍表示,有關《國安條例》第7( d )條的修訂,其目的在於更清晰界定在本地法律下其他涉及國家安全性質的罪行。而根據《國安法》第47條及《國安條例》第115 條,行政長官本身已獲賦權就某項行為或事宜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發出證明書,而該等證明書對法院具有約束力。
湯文龍提到,此權力並非香港獨有,在英國、美國、澳洲都有類似的安排。例如英國的内閣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亦賦予權力就維護國家安全為由,發出相關證明書。 至於交替控罪方面,有關安排建基於既有刑事訴訟原則。據其初步理解,即如同一案件中的行為涉及國家安全性質,而原本控罪之一屬國家安全罪行,則就該同一行為所涉及的其他非國家安全罪行,亦會按國家安全案件的程序去處理,例如涉及保釋條件及指定法官等的相關規定。
相關新聞:立法會內會特別會議同意就《維護國家安全規例》成立小組委員會 15議員加入簡慧敏任主席
他指,法庭仍然需要根據所有適用的判刑原则,並考慮每宗案件的犯罪行為嚴重程度,被告人的角色和罪責,適用的加刑或减刑因素等,作出合適的判刑。湯文龍認爲,《程序事宜規例》並没有改變《國安法》 和《國安條例》的現有規定,或訂立新罪行或改變相關罪行的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