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附例︱汤文龙:修订国安程序规例冀增清晰度 看不到增权力、罪行或罚则
发布时间:00:04 2026-06-12 HKT
立法会内会今早(11日)就政府最新修订国家安全附属法例召开特别会议,委员会同意就《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召开小组委员会。律师会会长汤文龙回复《星岛》查询时表示,就政府修订《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其理解有关规例主要涉及三条条文,包括界定哪些罪行是属于《国安条例》第7(d)条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关乎就法律程序来说,交替罪行亦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关乎重申《香港国安法》第四章和《国安条例》等特区法律中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条文 。
汤文龙指出,根据终审法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伍巧怡》(2021)24 HKCFAR 417一案中的判词,《国安法》的立法原意是与香港特区法律并行运作,力求与本地法律实现「趋同、兼容及互补」,以回应过往在法律界定上的不确定性,从而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若出现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国安法》的规定。
汤文龙认为政府今次的修订,其实是想将《国安法》及《国安条例》下界定「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更清晰化。他称,看不到今次的修订有新增任何权力、罪行或罚则。他认为,细化相关程序事宜,可以为《国安法》、《国安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实施带来更大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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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龙表示,有关《国安条例》第7( d )条的修订,其目的在于更清晰界定在本地法律下其他涉及国家安全性质的罪行。而根据《国安法》第47条及《国安条例》第115 条,行政长官本身已获赋权就某项行为或事宜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发出证明书,而该等证明书对法院具有约束力。
汤文龙提到,此权力并非香港独有,在英国、美国、澳洲都有类似的安排。例如英国的内阁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亦赋予权力就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发出相关证明书。 至于交替控罪方面,有关安排建基于既有刑事诉讼原则。据其初步理解,即如同一案件中的行为涉及国家安全性质,而原本控罪之一属国家安全罪行,则就该同一行为所涉及的其他非国家安全罪行,亦会按国家安全案件的程序去处理,例如涉及保释条件及指定法官等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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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法庭仍然需要根据所有适用的判刑原则,并考虑每宗案件的犯罪行为严重程度,被告人的角色和罪责,适用的加刑或减刑因素等,作出合适的判刑。汤文龙认为,《程序事宜规例》并没有改变《国安法》 和《国安条例》的现有规定,或订立新罪行或改变相关罪行的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