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例︱林定國 : 旨在釐清「其他危害國安罪行」範圍 鄧炳強斥有人刻意曲解恫嚇市民

更新時間:16:43 2026-06-11 HKT
發佈時間:16:43 2026-06-11 HKT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小組委員會今午(11日)舉行首次會議,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附屬法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立法目的是要清楚闡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機制,細化相關程序事宜,為《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帶來更加大確定性。

他強調條例並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現行規定和適用範圍,沒有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但有一些別有用心的媒體、境外勢力或潛逃份子,對附屬法例作出危言聳聽的失實指控。

涉國安問題判斷  從來不是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

關於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機制,林定國表示,在主要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有不少的案例說明,司法機關是尊重行政機關對於國家安全問題的評估及判斷,強調這是早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他引用海外和本港案例指出,無論是在香港、英美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涉及國安問題的判斷從來都不是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且行政機關較法院更有能力就國安事務作出合適判斷。

他指,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並掌握所有相關資料,包括極為敏感不能公開的情報信息,所以必須負責,且最適合判斷某項犯罪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因此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完全符合普通法的原則,亦絕不存在干預司法程序的問題。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留意到部分人士對相關附屬法例出現誤解、甚至刻意曲解,有人企圖恫嚇市民指相關規例會大大擴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令一些原本性質輕微的罪行都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鄧炳強批評有人別有用心煽動市民

鄧炳強強調這些說法是假的、誤導的、騙人的、嚇人的,重申相關規例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在特區法例中適用規定,亦沒有訂立任何新的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利,絕對不可能、亦不會將所謂性質輕微的罪行,無端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批評說這些話的人可能是別有用心、心腸歹毒,想煽動市民對特區政府的不信任和仇恨。

經民聯吳永嘉希望當局再詳細解說,附屬法例如何可為社會帶來更的大的確定性,亦關注在一個審訊中,被告人被控告多條罪行,其中一條是涉及國安罪行時,又或在審訊期間發現需要再控告他更多罪行時,這些是否都會屬於危害國安行為。

鄧炳強表示,《香港國安法》內解釋何謂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中,其中指明在特區法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但未有很清楚地說明相關的內容是甚麼,而為了更多確定性,今次修例正是指明當特首發出證明書的罪行,都會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否則都不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他舉例,若一個人被發現藏有爆炸品或會被控恐怖襲擊罪,但拘捕他時亦找到毒品,特首所發的證明書是指明其藏有爆炸品的行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但藏毒就不是。

民建聯陳克勤關注,其他普通法管轄區由行政機關發出證明書時,其相關機制會是如何運作,為何這些地方都由行政機關去發出證明書,不由法院去處理。林定國表示,要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很多普通法管轄區都是由行政機關發出證明書,這不是一個巧合,因為作出這個判斷時,需考慮一籃子的資訊,當中或涉及敏感資料,這不是律師、法官專業受訓的工作。

簡慧敏:冀明天內會會議上作口頭報告

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舉例,英國1997年特別移民上訴委員會的法律,以及2002年國籍移民及庇護法中,若內政大臣發出證明書,證明一些移民或入境事務的案件,是基於國家安全或外交理由作出的決定,受影響人士就不可循一般機制提出上訴,而要交到特別移民上訴委員會去處理,並要跟一些特別的法律程序,如不公開聆訊。

主席簡慧敏表示,為了盡快處理今次修例,會致涵內會主席,希望在明天(12日)的內會會議上作口頭報告。

會後被問到特首至今發了多少證明書,鄧炳強表示,有關維護國家安全信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條例是不會公開,相信若有任何特首發出證明書在審訊中使用,這些審訊絕大部分是公開,大家可以在法庭中清楚看到,特首在甚麼情況使用證明書。

至於之後會否仍有其他修訂,鄧炳強重申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危害國家安全風險一直存在,故要不停去檢視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當發現有空間去改善,就會完善這些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而這些風險可以突如其來,必須以「早一日、得一日」的方法盡快為這些情況進行立法工作。

另外,每次涉及國安法修例當局都需要作出大量澄清,是否市民對政府信任度不足,鄧炳強稱這些嚇人、抹黑言論都是反政府人士、潛逃者、反華媒體散播,正是說明國家安全風險存在,特區政府必須做好解說工作,而根據一些調查顯示,市民對政府的信任度已大大提高,因為當局在抹黑的事情上,做了很多及時的澄清、反駁,令市民可明辨。

林定國FB圖片
林定國FB圖片

林定國FB發文釋除三大法律疑慮

林定國其後亦在社交平台發文,進一步拆解對修例的三大法律疑慮。第一,關於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有人擔心,附屬法例是否擴張行政長官權力,甚至影響法院判案。林定國指這種關注並不必要,亦不正確。他指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權力來源是《香港國安法》第47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5條;附屬法例沒有改動這項既有權力。行政長官證明書的目的正是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理所當然適用於判斷在某一情況下所干犯的刑事罪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所以附屬法例只是為了增加法律的確定性,排除任何不必要的爭議,作用是「畫公仔畫出腸」。

林定國說,這類涉及國家安全的判斷不單在憲制秩序上屬於行政機關的工作,實際上也並非屬於司法機關的專業範疇和專長,這亦解釋了為什麼這做法與普通法確立已久的原則完全一致。證明書只決定相關法律程序是否適用;被告人最終是否定罪,仍由擁有獨立司法審判權的法院判斷。他強調,「程序還程序,結果還結果」,絕對不存在「行政干預司法」的問題。

「須發特首證明書認定情況佔極少數」

第二,關於追溯力。有人留意到,附屬法例可適用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案件,擔心是否違反法律一般不應具追溯力的原則。林定國澄清,這種理解並不準確。法律上禁止追溯力有其特定含義,最權威的依據是《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主要針對兩種情況:第一,不能在事後把當時非犯罪的事情,透過新法例變成犯罪並作檢控;第二,不能在事後提高某罪行的原定刑罰。他指附屬法例沒有新增任何罪行,亦沒有提高任何既有罪行的刑罰,根本不可能存在違反追溯力原則問題。

第三,關於交替控罪。有人擔心,交替控罪這個安排會否把一些本來與及國家安全無關的案件,當作國家安全案件來處理。林定國指,法律上的交替控罪,必須與原來控罪基於同一套客觀事實證據和相關性質。換言之,如果原來的罪行按其行為和性質本身已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交替控罪在邏輯上亦必然具有同一性質;如果原來的事實和性質與國家安全無關,亦不可能靠交替控罪改變其性質。因此,他表示,交替控罪不會把非國安案件「變成」國安案件,這方面毋須有不必要的憂慮。

林定國強調,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已經涵蓋絕大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預期需要由行政長官證明書認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情況佔極少數。作為附屬法例,《程序事宜規例》是基於現有規定和制度,細化相關程序事宜,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令它們能更有效地實施。

鄧炳強FB圖片
鄧炳強FB圖片

鄧炳強FB發文就四大誤解澄清及反駁

鄧炳強同日在社交平台發文,就社會上對《程序事宜規例》的一些誤解作出澄清及反駁,包括:

(1) 行政長官為認定某項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而發出證明書的權力一直存在。《程序事宜規例》絕對沒有擴大相關權力,而只是為界定罪行是否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提供更大確定性;

(2)《程序事宜規例》的有關安排完全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二條下「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的原則;

(3)《程序事宜規例》沒有改變特區法律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規定,而只會令國安罪行相關法律規定的實施更具確定性,亦沒有訂立任何新的罪行、罰則或者執法權力;

(4)《程序事宜規例》下的機制只適用於本身已經構成罪行的犯罪行為。本身無犯法的行為,絕對不可能因為《程序事宜規例》生效後,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就變成犯法,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鄧炳強說,留意到社會上有人企圖恫嚇香港人說《程序事宜規例》會大大擴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令原本性質「輕微」的罪行都會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又有人危言聳聽說,在《程序事宜規例》生效後,特區政府可以隨意將市民的行為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他指必須強調這些「全是假的,是誤導的,是騙你的,是嚇你的!」他指說這些話的人可能是別有用心,更可能是心腸歹毒,想煽動市民對特區政府的不信任及仇恨。因此,必須慎思明辨,認清別有用心的人,辨識煽動對特區政府不信任及仇恨的背後詭計,不要讓奸計得逞。

他又指,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制訂《程序事宜規例》是特區政府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舉措。香港特區應儘早完成相關《程序事宜規例》的立法程序,「早一日、得一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記者:郭詠欣

攝影:何君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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