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鬼油︱政府擬修例加重罰則 買家可罰$100萬囚1年 定罪後可充公涉案車輛

更新時間:17:09 2026-04-29 HKT
發佈時間:17:09 2026-04-29 HKT

油價急升,不少駕駛人士為節省油錢,不惜冒違法風險入「鬼油」,令供求同時大增。保安局今日(29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示非法轉注燃油活動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近期更有惡化跡象,當局擬修訂《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建議將刑事責任擴展至買方,初步建議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一年。

將出售「鬼油」最高罰款提升至300萬元

此外,就現行《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19條,當局亦建議參考《應課稅品條例》(第109 章)就未完稅汽油相關罪行的罰則,將出售「鬼油」最高罰款提升至300萬元,最高監禁期提升至3年,與其他嚴重消防罪行的罰則看齊,以增加足夠的阻嚇作用。

保安局指,今年首季,消防處及海關接獲非法轉注燃油活動的投訴合共656宗,較2025年同期大幅上升約200%;案件宗數由26宗增至96宗,升幅更達269%;檢獲燃油數量由約12萬升增加225%至39萬升。

賦權消防處 定罪後可向法庭申請充公涉案車輛

當局又稱,根據現行法例,消防處可就涉及危險品的相關罪行在現場截停、登上和搜查涉案車輛,但沒有權力檢取車輛。為更有效打擊非法轉注燃油活動,建議賦予消防處一系列特定權力,包括:(i)如合理懷疑出現非法轉注燃油活動,可作出逮捕;(ii)截停、登上及搜查 車輛;以及(iii)檢取、移走及扣留車輛、燃油、容器、 機器、器具及相關物品。

局方指,扣留車輛的權力將涵蓋售賣非法轉注的燃油及購買非法轉注的燃油的車輛,而定罪後更可向法庭申請充公涉案車輛。局方表示,明白公眾對提升消防安全的迫切期望,在完成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後,會盡快敲定立法建議,並爭取在今年內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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