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國安法修訂賦權海關檢具煽動意圖物品
發佈時間:03:00 2026-03-24 HKT
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制訂《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昨日刊憲生效,築牢國家安全防線。主要修訂包括就檢取電子設備進行解密方面,新增指明人士「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為罪行,如沒有遵從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作出虛假陳述也屬犯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同時,賦權海關檢取具煽動意圖物品。
特區政府重申,《修訂細則》有效強化執法機構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能力;是依法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制訂,履行香港特區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政府會用好用足《修訂細則》賦予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力等。
完善警方搜查電子設備權力
主要修訂包括就檢取的電子設備進行解密方面,清楚訂明警方根據裁判官手令或在緊急情況就電子設備行使搜查權力時,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交所需的密碼、其他解密方法、資料或協助。因為不少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電子設備組織、策劃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更會將電子設備和其儲存的大量電子資料加密,藉此規避警方的偵測,甚至可能導致未能及時識別其他涉案嫌疑犯,或無法獲得關鍵證據。為確保搜查有效和可及時執行,有必要完善警方就電子設備的搜查權力。任何「指明人士」如沒有遵從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作出虛假陳述也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
在關於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財產的細則方面,鑑於資金是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重要一環,有必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干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主腦」或「金主」等被定罪者,繼續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或透過向其同謀人或代理人提供資金,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修訂下被定罪者因被裁定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判處終身監禁或監禁10年或以上,加上法庭信納其有關財產曾用於危害國安罪行等,該指明財產可予充公。
鄧炳強:提升維護國安能力
另為有效堵截具煽動意圖的物品被輸入香港,修訂賦權海關人員在進出境口岸等指明地方執行職能時,可檢取其合理地懷疑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並訂立一個將有關物品充公的簡易程序。
此外,關於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的細則,就沒有遵從通知書的要求交出旅行證件,或未獲得批准下在該通知書的有效期間離開香港,或獲發還旅行證件或批准離開香港但沒有遵從就此施加的任何條件,訂明罰則。完善申請發還旅行證件及准許離開香港的機制,明確加入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必須信納批准申請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條件。
有關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及要求協助的細則,修訂後如任何人曾在任何電子平台上發布某電子訊息,而指定人員合理地相信該訊息是上述指明的電子訊息,則可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在指明期限前,將該訊息從該平台之上移除或對其作出禁制行動。
《修訂細則》就部分措施加入法定覆核機制,目的是進一步加強對相關組織和個人挑戰有關措施的程序保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這次修訂是香港特區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一步。這次修訂吸取了香港特區過去多年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實踐和執行經驗、參考相關法庭案例,進一步完善執法機構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的措施,並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和技術安排,全面提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能力。
他強調,這次修訂完全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更絕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權益,且目標清晰,是針對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守護奉公守法市民的安全與福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