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国安法修订赋权海关检具煽动意图物品

更新时间:03:00 2026-03-24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6-03-24 HKT

  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制订《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3条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细则》,昨日刊宪生效,筑牢国家安全防线。主要修订包括就检取电子设备进行解密方面,新增指明人士「不遵从提供密码等要求」为罪行,如没有遵从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1年;作出虚假陈述也属犯罪,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3年。同时,赋权海关检取具煽动意图物品。

特区政府重申,《修订细则》有效强化执法机构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能力;是依法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制订,履行香港特区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宪制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政府会用好用足《修订细则》赋予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力等。
完善警方搜查电子设备权力
  主要修订包括就检取的电子设备进行解密方面,清楚订明警方根据裁判官手令或在紧急情况就电子设备行使搜查权力时,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交所需的密码、其他解密方法、资料或协助。因为不少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电子设备组织、策划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更会将电子设备和其储存的大量电子资料加密,借此规避警方的侦测,甚至可能导致未能及时识别其他涉案嫌疑犯,或无法获得关键证据。为确保搜查有效和可及时执行,有必要完善警方就电子设备的搜查权力。任何「指明人士」如没有遵从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1年。作出虚假陈述也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3年。
  在关于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财产的细则方面,鉴于资金是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重要一环,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干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主脑」或「金主」等被定罪者,继续运用其罪行相关财产或透过向其同谋人或代理人提供资金,以切断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资金链,修订下被定罪者因被裁定犯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被判处终身监禁或监禁10年或以上,加上法庭信纳其有关财产曾用于危害国安罪行等,该指明财产可予充公。
邓炳强:提升维护国安能力
  另为有效堵截具煽动意图的物品被输入香港,修订赋权海关人员在进出境口岸等指明地方执行职能时,可检取其合理地怀疑属具煽动意图的物品,并订立一个将有关物品充公的简易程序。
  此外,关于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的细则,就没有遵从通知书的要求交出旅行证件,或未获得批准下在该通知书的有效期间离开香港,或获发还旅行证件或批准离开香港但没有遵从就此施加的任何条件,订明罚则。完善申请发还旅行证件及准许离开香港的机制,明确加入警务处处长或裁判官必须信纳批准申请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这一条件。
  有关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讯息及要求协助的细则,修订后如任何人曾在任何电子平台上发布某电子讯息,而指定人员合理地相信该讯息是上述指明的电子讯息,则可要求发布者、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或网络服务商在指明期限前,将该讯息从该平台之上移除或对其作出禁制行动。
  《修订细则》就部分措施加入法定覆核机制,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对相关组织和个人挑战有关措施的程序保障。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这次修订是香港特区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重要一步。这次修订吸取了香港特区过去多年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实践和执行经验、参考相关法庭案例,进一步完善执法机构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采取的措施,并厘清相关法律程序和技术安排,全面提升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
  他强调,这次修订完全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中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更绝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权益,且目标清晰,是针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守护奉公守法市民的安全与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