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着《蘋果》宣傳反華組織 法官:豈不算支持

更新時間:03:00 2025-08-28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8-28 HKT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昨進行第155日審訊。辯方第6日結案陳詞,指出黎智英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於個人Twitter帳號仍有追蹤「重光團隊」(SWHK)及反華組織「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不時接收該些組織的最新消息,亦不代表黎支持那些組織。法官李素蘭質疑,黎收到IPAC創辦人裴倫德的訊息後,隨即轉發予《蘋果日報》前副社長陳沛敏,指示其為IPAC的成立刊登報道進行宣傳,並指出黎當時不是收到一個普通人傳來的訊息,以上均顯示黎積極支持IPAC並為其加以宣傳。
  控方指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按串謀協議作違法行為,如黎智英的Twitter仍追蹤SWHK和IPAC,辯方反駁追蹤Twitter帳號並不代表支持。辯方舉例指若有人留意以色列的情況,並持續接收有關以色列的最新消息,不一定代表支持以色列。法官李素蘭質疑辯方有否考慮事件的背景,指黎當時是收到IPAC創辦人傳來的訊息,並非任何一個普通人傳來的最新消息,就辯方所舉有關以色列例子,反問辯方會否收到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發的訊息。
黎曾承認Mark Simon為溝通渠道
  辯方提出,黎智英無法預知《香港國安法》的詳細條文,也不知勾結外國勢力罪的條文內容包括請求外國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故黎智英無法預知請求外國制裁等行為會變成違法行為,另建議法庭考慮黎智英的證供可信性時,需以同理心一併考慮黎智英的高齡和記憶力。
  辯方向法庭表示,認為從犯證人陳梓華作供時提到其與黎私人助理Mark Simon的對話屬「傳聞證供」,冀法庭考慮相關供詞是否應被接納。法官杜麗冰回應指,黎作供時承認曾向陳梓華指Mark Simon會作為黎與陳梓華之間的溝通渠道,故Mark Simon以「代理人」角色,代黎與陳梓華聯絡,並非「傳聞證供」。辯方隨後改指在陳的供詞中,提及Mark Simon轉達黎的說話,屬「傳聞證供」。法官李運騰表示法庭十分清楚「傳聞證供」的原則,稱不會將陳作供時指由Mark Simon傳遞黎口中的訊息及指示為證據,但相關聯繫內容能有助法庭了解陳其後的行事動機、原因及相關背景。
  《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的結案陳詞,則指《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前副社長陳沛敏、前總編輯羅偉光,才是《蘋果日報》「作出指示及決定的人士」,而非黎智英,故3間公司應獲判無罪。案件編號:HCCC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