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縱勿枉」原則惹爭議 法官即時糾正辯方說法
發佈時間:03:00 2025-08-09 HKT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被告張家俊一方結案陳詞時,指張的胸口及左膝受傷,質疑他被捕後曾遭警員威逼利誘,而且警員查問其手機密碼前沒有施行警誡,陪審團不應接納張的招認及手機內容。張一方又指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提及「寧縱勿枉」的原則。惟法官即時糾正「寧縱勿枉」的說法,提醒陪審團切勿受字眼影響。
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陪審團只需根據證據決定控罪是否成立
張家俊一方昨指,警員查問張家俊的手機密碼前沒有就此警誡,侵犯到其緘默權,而且張家俊被捕後遭警員威逼利誘,雖然控方質疑其膝頭傷勢是由於他在警方破門入屋時「頂門」而造成,但如有「頂門」一事,警方破門後,他理應會被門壓住,傷勢亦應該出現在手和肩等地方,希望陪審團接納張家俊曾遭警員襲擊,並非自願作出招認。
張一方又指,在普通法下審理刑事案件時,被告毋須證明自己清白,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且舉證標準必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高度,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又提及「寧縱勿枉」原則。法官即時糾正張一方有關「寧縱勿枉」的說法,提醒陪審團只需根據證據決定控罪是否成立,切勿受「寧縱勿枉」字眼影響。
案件編號: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