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崙港——虛幣平台應受監管

  近日證監會批出全港首個虛擬資產交易牌照予虛擬資產平台OSL。OSL提供數碼資產包括比特幣、證券型代幣(STO)交易服務,自願接受證監會相關監管框架規管。根據獲發牌照,該平台只可為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並須接受適用於證券經紀商(一號牌)及自動化交易場所(七號牌)規定約束。有別傳統證券交易所,虛擬資產平台可以直接對接投資者,所以需要一號牌。
  該監管框架源自二○一九年十一月證監會就虛擬資產交易活動發表的立場書,讓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自願申請牌照,但只適用於有提供證券型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平台。去年十一月,政府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作公眾諮詢,要求所有於香港營運或以香港投資者為目標客戶的虛擬資產平台,必須申請牌照;申請企業必須在香港成立並有固定營業地點。證監會若有理由相信持牌者違規,可委任核數師查核其業務狀況,或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證監會諮詢建議的數碼資產牌照制度,運用現行法律和監管工具,將《打擊洗錢條例》延伸至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賦權證監會執法,既能為虛擬資產提供參與的合規途徑和安全指引,亦可節省訂立新法例時間。
  虛擬貨幣到底是貨幣、證券還是資產,從來都爭議不清,畢竟還是需要轉換真實貨幣,才可當貨幣使用,但也有股票預期回報性質。與其長執着於技術上字眼定義,不如更廣泛看到這個產品牽涉到投資者利益及跨境支付結算,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還是應該受到監管。
金融發展策略研究所所長
詹劍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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