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法治

  在網上經常聽到法治“Rule of Law”只是針對政府的:例如政府要依法辦事,政府要守法,政府要公平處理問題。市民犯法只是罪案問題,而不是法治的問題。
  這是歪理。
  套用Lord Bingham 的定義:“all persons and authorities within the State, whether public or private, should be bound by and entitled to the benefit of laws publicly and prospectively promulgated and publicly administered by the courts.”(無論是公職人員還是市民,每個地區內的人都應受益於及被公開和具前瞻性的法律約束。而這些法律應由法院公開地執行。)
  這定義說明所有市民和有公權力的人都要遵守法律,同時也會受到法律應有的保護。所以,法律的層面上而言,其實並沒有一個「只有政府才能破壞法治,而市民做出任何犯法行為都不涉及法治精神」的說法。
  在狹義上「違法達義」是因為有些法律的存在本身是不道德和不公義。所以有學者曾經指出違反這些不道德和不公義的法律,雖不合法,但是合情合理又合義的。例如,黑人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不過,我從來沒有聽說過破壞公私有財產只是犯法的行為,而不是法治的問題。作為市民,我們更應尊重其他不同政治意見的人和他們發表不同意見的權利。這多元化的香港我們應該珍惜。
  當然,要市民守法的同時,行使公權力的亦應該依法辦事。不然,這樣會失信於民。
  下期再談這一問題,而這正是走出香港困局的關鍵。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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