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间——法治

  在网上经常听到法治“Rule of Law”只是针对政府的:例如政府要依法办事,政府要守法,政府要公平处理问题。市民犯法只是罪案问题,而不是法治的问题。
  这是歪理。
  套用Lord Bingham 的定义:“all persons and authorities within the State, whether public or private, should be bound by and entitled to the benefit of laws publicly and prospectively promulgated and publicly administered by the courts.”(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市民,每个地区内的人都应受益于及被公开和具前瞻性的法律约束。而这些法律应由法院公开地执行。)
  这定义说明所有市民和有公权力的人都要遵守法律,同时也会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所以,法律的层面上而言,其实并没有一个「只有政府才能破坏法治,而市民做出任何犯法行为都不涉及法治精神」的说法。
  在狭义上「违法达义」是因为有些法律的存在本身是不道德和不公义。所以有学者曾经指出违反这些不道德和不公义的法律,虽不合法,但是合情合理又合义的。例如,黑人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不过,我从来没有听说过破坏公私有财产只是犯法的行为,而不是法治的问题。作为市民,我们更应尊重其他不同政治意见的人和他们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这多元化的香港我们应该珍惜。
  当然,要市民守法的同时,行使公权力的亦应该依法办事。不然,这样会失信于民。
  下期再谈这一问题,而这正是走出香港困局的关键。

林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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