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间——「火魔法」担保

  近期很多不同意见,关于法官或主任裁判官的担保条件判例。基本上,又系黄与蓝的分野。站在黄边的人,投诉最多是,主任裁判官将所有被指控或被怀疑有「火魔法」(即有纵火用具)的全部没有担保,而蓝圈的朋友则说香港甚么被告人都能够得到担保,而且担保条件都非常宽松。
  其实《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里清楚列明,法庭在处理保释申请时,须考虑到被控人会否:
(a) 不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例如准时出庭);或
(b) 在保释期间犯罪;或
(c) 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
  只要法庭有实质理由相信被控人会作出以上的行为,则不会准予被控人保释。至于控方证据强弱与否,它唯一的有关性,是证据愈强,弃保潜逃的机会愈高。所以法官很多时候都不是去判断被告人最终会否被定罪,或定罪的成数有几高,而且法官只会去判断被告人会否应讯而已。
  由于那是法例上的要求,而这些被捕人士都很少可能去干扰警察证人,所以就着是否准予担保这议题上,其他问题在相对上无关痛痒。当然如果被捕人士继续犯案,那么担保的机会也不会高。

执业大律师
林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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