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侍應圖賄勞工處職員助追討薪資和遣散費 兩罪成立還押7月中判刑
發佈時間:15:58 2026-06-25 HKT
53歲女侍應前年試圖以50元現金券和現金300元行賄2名勞工處職員,希望對方協助追討薪資和遣散費。她被廉政公署控告2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她在審訊中稱當時不小心,又指因生日「想喜慶啲」。裁判官鄭潤聰今(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時,指女被告行為明顯是故意,而且案發時間橫跨4個月,故亦不接納被告「生日」的解釋,裁定被告兩罪成立,還押至7月15日判刑。
被告丁淑芬,被控於2024年8月30日及12月16日,先後向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提供50元現金券、及向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提供港幣300元,作為陳及方憑其公職人員身份,協助丁繼續對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作薪酬索償的誘因或報酬。
官指被告說法只是狡辯
鄭官今裁決時,指被告前年8月時把現金券從櫃檯空隙遞給陳,遭陳制止後,再嘗試把一個鐵罐遞給陳;而她同年12月寄給方的信中夾有300元現金,信中更指該300元為處理費,她的行為明顯屬故意。
被告另指,案發時沒有人指出服務不收費及不可送禮。但陳曾告訴被告不收費,而相關文件也有列明,被告在寄出300元時必須知道此事,故鄭官認為被告的說法只是狡辯。
被告在審訊中也提出當時生日「想喜慶啲」,鄭官今指出案發時間橫跨4個月,故兩次犯案不可能與慶生有關,而且被告與兩名職員事前不認識、並非朋友關係,勞工處當時亦非舉行慶祝活動。
鄭官認為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由於被告沒有律師代表,鄭官在求情階段詢問被告背景,被告透露她與丈夫和兩名兒子同住,兩名兒子已20多歲。
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
鄭官一度問到,被告有沒有其他求情說話,但她保持沉默。鄭官便向她指出,控罪嚴重,不少案例均指須即時判囚。但被告竟反問「咁即係依家取消咗」,鄭官則解釋被告已被定罪,「你依家面臨監禁㗎啦」。
惟被告繼續表示,早前提出要「取消」,又問「我咩事要監禁」、「我仲未了解到點解要監禁」。鄭官多次向被告解釋不果,基於被告不清晰回應法庭問題,故決定押後至7月15日再作判刑,以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案件編號:ESCC 2648/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