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助理涉偷竊懲教所電視機 上級稱沒有指示被告進入涉案儲物室

更新時間:18:07 2026-06-17 HKT
發佈時間:18:07 2026-06-17 HKT

3名懲教助理前年3月涉嫌偷竊東頭懲教所內4部電視機,乘上司離開大樓之際,指示在囚人士用黑色垃圾袋包住涉案電視,從儲物室搬上大樓外的垃圾收集車,再運到其中1人的宿舍單位。3名懲教助理否認入屋犯法等3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續審。高級懲教主任供稱,案發時由其他同事負責搬運物資到涉案儲物室,他不曾指示案中被告進入儲物室。另外,閉路電視拍攝到其中1名被告在懲教所內吸煙,控方擬就此提問,辯方則反對。案明續審。

上司供稱當日無指示被告入儲物室

被告依次為49歲二級懲教助理胡漢傑、52歲一級懲教助理胡裕輝及49歲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

控方今午傳召高級懲教主任趙展業,趙供稱案發時駐東頭懲教所,胡漢傑和文偉傑是其下屬,案發當日均負責在附屬大樓3號飯堂看守在囚人士。趙當日早上曾到該處巡視及詢問有沒有特別事項,雖然在囚士人方面沒有特別,但「中班」同事須搬運物資到儲物室,故須胡等人配合。

控方其後播放當日附屬大樓內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文偉傑曾進入儲物室,而趙稱他當日不曾作出相關指示,也不知道文進入儲物室的原因;閉路電視又顯示,胡漢傑曾走出東頭懲教所大閘,而他當時仍在上班時間,趙稱當時沒有收到胡漢傑離開懲教所的申請。

此外,閉路電視拍攝到,胡漢傑曾在東頭懲教所內吸煙,控方擬就此向趙提問,確認懲教署是否容許懲教助理吸煙。

辯方申請控方披露懲教署內部會議記錄

控方指,鑑於辯方疑提出被告知道懲教所內有閉路電視,不可能作出涉案違規行為,故吸煙議題會與被告的犯罪意圖相關。辯方則反對相關提問,認為造成的偏頗會高於證據價值,而且控方亦非就吸煙行為檢控被告。屈官押後至明日處理上述爭辯。

另外,辯方今早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下令控方披露懲教署一次內部會議記錄提到的文件及內部調查的證人陳述書,並要求控方傳召兩名證人供辯方盤問。

暫委法官屈麗雯指,相關申請源自於庭上證供及審訊帶出的案情,而控方須時查證文件是否存在,相信控方會在調查後給予答案,故現階段須給予控方時間,法庭屆時會再考慮是否披露文件及傳召相關證人。

涉盜4電視機並搬離監獄

胡漢傑及文偉傑被控於2024年3月15日,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赤柱東頭灣道70號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3號飯堂儲物室)後,在該處偷竊4部電視機。

胡裕輝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指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該4部電視機是贓物,而不誠實地協助將該贓物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他和胡漢傑另被控1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搬離監獄罪。

案件編號:DCCC359/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