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教助理涉偷窃惩教所电视机 上级称没有指示被告进入涉案储物室

更新时间:18:07 2026-06-17 HKT
发布时间:18:07 2026-06-17 HKT

3名惩教助理前年3月涉嫌偷窃东头惩教所内4部电视机,乘上司离开大楼之际,指示在囚人士用黑色垃圾袋包住涉案电视,从储物室搬上大楼外的垃圾收集车,再运到其中1人的宿舍单位。3名惩教助理否认入屋犯法等3罪,案件今于区域法院续审。高级惩教主任供称,案发时由其他同事负责搬运物资到涉案储物室,他不曾指示案中被告进入储物室。另外,闭路电视拍摄到其中1名被告在惩教所内吸烟,控方拟就此提问,辩方则反对。案明续审。

上司供称当日无指示被告入储物室

被告依次为49岁二级惩教助理胡汉杰、52岁一级惩教助理胡裕辉及49岁一级惩教助理文伟杰。

控方今午传召高级惩教主任赵展业,赵供称案发时驻东头惩教所,胡汉杰和文伟杰是其下属,案发当日均负责在附属大楼3号饭堂看守在囚人士。赵当日早上曾到该处巡视及询问有没有特别事项,虽然在囚士人方面没有特别,但「中班」同事须搬运物资到储物室,故须胡等人配合。

控方其后播放当日附属大楼内闭路电视片段,显示文伟杰曾进入储物室,而赵称他当日不曾作出相关指示,也不知道文进入储物室的原因;闭路电视又显示,胡汉杰曾走出东头惩教所大闸,而他当时仍在上班时间,赵称当时没有收到胡汉杰离开惩教所的申请。

此外,闭路电视拍摄到,胡汉杰曾在东头惩教所内吸烟,控方拟就此向赵提问,确认惩教署是否容许惩教助理吸烟。

辩方申请控方披露惩教署内部会议记录

控方指,鉴于辩方疑提出被告知道惩教所内有闭路电视,不可能作出涉案违规行为,故吸烟议题会与被告的犯罪意图相关。辩方则反对相关提问,认为造成的偏颇会高于证据价值,而且控方亦非就吸烟行为检控被告。屈官押后至明日处理上述争辩。

另外,辩方今早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下令控方披露惩教署一次内部会议记录提到的文件及内部调查的证人陈述书,并要求控方传召两名证人供辩方盘问。

暂委法官屈丽雯指,相关申请源自于庭上证供及审讯带出的案情,而控方须时查证文件是否存在,相信控方会在调查后给予答案,故现阶段须给予控方时间,法庭届时会再考虑是否披露文件及传召相关证人。

涉盗4电视机并搬离监狱

胡汉杰及文伟杰被控于2024年3月15日,作为侵入者在进入建筑物的部分(该部分名为赤柱东头湾道70号东头惩教所附属大楼地下3号饭堂储物室)后,在该处偷窃4部电视机。

胡裕辉被控一项处理赃物罪,指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4部电视机是赃物,而不诚实地协助将该赃物保留、搬迁、处置或变现。他和胡汉杰另被控1项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搬离监狱罪。

案件编号:DCCC359/2025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