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王」何孟強管有胡椒噴罐及無牌藏槍彈罪成 還押至6.15候判

更新時間:18:35 2026-05-29 HKT
發佈時間:18:35 2026-05-29 HKT

人稱「槍王」的何孟強涉嫌2020年4月,在迷你倉無牌管有長槍、手槍及胡椒噴霧等,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無牌管有槍械罪,惟否認無牌管有槍械彈藥罪受審。暫委法官香淑嫻今裁定被告無牌管有槍械彈藥罪成,直言被告說法荒謬、前後矛盾。法官確信他知道涉案槍枝若無堵塞物等狀況,可以發射子彈或投射物,該些槍枝符合「槍械」的法律定義。法官押後判刑至6月15日,待索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懲。

被告作供或支吾以對或前後矛盾

法官指,被告就關鍵情節作答迴避、不合邏輯且前後矛盾。被告首先稱提供槍管草圖予師傅,不會說是「槍」,一直合作的師傅會明白意思。惟法官關注師傅當時心目中的理解時,被告支吾以對,後表示師傅會理解為製作槍管。

被告曾稱指示師傅製作實心槍管,是為了重量更像真,但他後來改稱是為免有人想多了以保安全。法官質疑若被告認為涉案槍枝不具備發射功能,為何有此擔憂。被告終同意涉案槍枝的槍管被部分堵塞、撞針孔被封閉等均不能從外觀得知,法官形容被告說法十分荒謬。

案發地點於沙田山尾街環球工業中心一個單位。資料圖片
案發地點於沙田山尾街環球工業中心一個單位。資料圖片

涉案長短槍符槍械定義而彈匣置有彈殼

法官續指被告聲稱涉案長短槍均為訂製展示槍,但無提供訂製細節。而火器及彈藥法證檢驗顯示,長短槍結構與真槍吻合,上膛等操作正常。法官認為以被告的經驗,他知道若無撞針縮短等狀況,兩槍均可發射子彈或投射物。

就著「槍械」的法律定義,法官提及法例表明不會因槍械欠妥善或失修,不能發射子彈,而不在定義範圍內,因此需考慮的是物品本身的性能和性質,而非某一刻的狀況。法官舉例若槍枝因缺少一顆螺絲便不符合定義,法例則形同虛設。法官裁定涉案長短槍的性質均可發射子彈,其原件亦來自真槍,其「欠妥善」的狀況由被告故意為之,因此屬法例中的「槍械」。而槍彈殼被發現在彈匣,法官認為屬於「彈藥」,終裁定無牌管有槍械彈藥罪成。

承認無牌管有噴罐但否認管有槍械彈藥

69被告何孟強早前承認無牌管有槍械罪,指他於2020年4月20日,在沙田山尾街環球工業中心6樓某室,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及槍械及彈藥的經營人牌照,而管有6個噴罐。何否認牌管有槍械彈藥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枝長槍連膛口裝置、手槍、及兩枚槍彈殼。

無牌管有槍械罪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約5時,警方進入案發現場進行搜查時,在單位內發現屬於被告的6個金屬噴罐,包裝紙上印有「胡椒噴霧」、「胡椒凝膠」、「只需一噴就能擊倒攻擊者」、「胡椒噴霧水柱」、「強勁及辛辣」、「強烈地催淚及失去方向感」、「極強制止能力」、「旨在蒙蔽攻擊者」、「最強效的配方」等字句,惟被告沒有任何槍械的管有權牌照及經營人牌照。被告被捕後警誡指,他於2016年購入涉案單位,是單位鎖匙的唯一持有人。經檢驗6個金屬噴罐後,發現若將噴罐的按鈕向下壓時,會釋出有毒化學液體,包括2-氯乙醯苯、辣椒碱及二氫辣椒碱等,並會引致軟黏膜組織出現灼痛感。

開案陳詞指,案發時被告沒有任何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警方搜查單位時,發現一支長槍連膛口裝置、插在長槍內的彈匣、15枚槍彈殼、手槍及插在手槍內的彈匣。被告在警誡下指,該長槍是用作裝飾用途。經火器及彈藥法證檢驗後,確認長槍及手槍是經過改裝過的,由一根光膛槍管組成,部分被金屬嵌入物堵塞,槍栓的撞針孔被封閉,而撞針則被縮短,但操作性能測試顯示上彈、進膛、鎖定、退殼、拋殼和擊發功能正常,能成功進行試射,而長槍膛口裝置則能減少發射時產生的火光。槍彈殼中的13枚彈殼是假彈。

案件編號:DCCC34/2024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