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記協主席陳朗昇阻差辦公罪成囚5天 上訴遭駁回即時入獄5天
發佈時間:14:47 2026-05-29 HKT
香港記者協會前主席陳朗昇2022年9月在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朗屏邨業主大會,拒應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被判囚5天。陳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暫委法官王詩麗今宣讀判詞,駁回上訴及維持原判,陳須即時服刑。代表大律師指陳擬上訴至終院,王官指示下周一中午前提交上訴申請及存檔動議通知書。
官:條例清楚賦權警察可截停並檢查身份證
王官今宣讀裁決結果後頒下判詞,當中引述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由:《警隊條例》第54條只賦予了警察截停有關人士的權力,但沒有授權警察要求該名人士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查閱身份證的權力須基於《公安條例》第49條或《入境條例》第17C(2)條,而案中沒有相關基礎讓涉案女警行使相關條例的權力,故非「正當」執行職務。
王官並不同意上訴方的論點,指《警隊條例》有列明警察可「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語句連貫及絕不含糊,無論如何解讀都是清楚賦權警察可截停並檢查該人的身份證。


王官又指,假如條文真的如同上訴方所指,只是為了讓警察可截停有關人士,以便行使《公安條例》或《入境條例》下的權力,條文大可明確列出,上訴方說法等同將沒有出現的字詞硬生生地塞進條文內。
女警基於陳行為裝束生疑截查身份證非不合理
上訴方又提出,警察如要行使《警隊條例》的權力,必須是「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王官指,這與《公安條例》或《入境條例》的啟動門檻截然不同,如果上訴方說法屬正確,警察截停嫌疑人後便要再滿足另外兩條條例的要求,方可查閱身份證。那該《警隊條例》的條文便毋須存在,因為另外兩條條例已賦予查閱嫌疑人的身份證的權力,而查閱身份也不可能在沒有截停該人的情況下進行。
判詞續指,案發當日警方預計涉案場館可能出現混亂,涉案女警基於陳朗昇及其友人在附近出現的時間、行為和裝束等,對他產生懷疑並非不合理,因此女警上前查閱陳的身份證實屬合情合理。
陳其後行為與態度足夠原審定罪
此外,王官注意到,由女警截查陳朗昇至拘捕為止,歷時約2分17秒,而陳取出裝載身份證的銀色卡套只有約31秒。過程中,陳一直手持卡套及揮動,並重複問在場警員「你守邊度?」,並沒有出示其身份證或交給警員查閱,在場警員根本無從得知卡套內是否載有陳的身份證。
陳的一連串行為增加了女警履行職責的困難,考慮到他發問次數、態度、持續時間及反應等,王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有充分證據裁定陳是故意阻撓女警,而上訴方稱當時陳的意圖是配合警方,此說法更是牽強,並與證據不符。
陳當日言語行為粗魯具挑釁性增衝突風險
刑期上訴方面,上訴方提出即時監禁5天是刑罰過重。王官指出,女警案發時並無作出任何挑釁行為,但陳的言語和行為粗魯及有挑釁性,情緒更是激動,即使友人勸他冷靜,他亦置若罔聞。
再者,事發於公眾地方,該等對峙可能激化現場氣氛,增加發生衝突的風險。如原審裁判官所裁定,考慮到當時社會環境情況,在香港公眾地方守秩序是重要及可貴,陳蓄意阻撓女警執行職務,案情有其嚴重之處。案例亦指出,警員在依法執行職務時是法治與秩序的象徵,必須受到尊重及保障,而警員的職責艱難,市民有一定責任去配合。
缺乏真誠悔意不適合判社服令或緩刑且5天監禁非過重
王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因陳朗昇缺乏真誠悔意而沒有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沒有犯法律錯誤,因為真誠悔意是接受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加上控罪是例外罪行,故緩刑不適用,原審裁判官只能判處監禁,而5天刑期亦非明顯過重。王官最終駁回陳朗昇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原本保釋在外的陳須即時入獄。
裁決後,上訴方代表大律師關文渭表示擬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打算存檔動議通知書及向法庭申請證明書;但並無任何保釋申請。王官指示上訴方在星期一中午前存檔通知書,待雙方存檔陳詞後,料將開庭進行聆訊。
陳朗昇裁決前在法院外受訪,坦言「心情忐忑、複雜」,但亦表示已有心理準備「輸咗要入去(服刑)」,並已換上膠框眼鏡。陳又重申當日只是到場工作,如果上訴失敗,他會感到失望和不開心,「對我個人嚟講都幾大諷刺」。另外,他亦希望日後再沒有傳媒因為採訪時被警察截查,而惹到官非。
45歲陳朗昇於2023年被裁定1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成,指他於2022年9月7日在旺角麥花臣場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26781。
案件編號:HCMA468/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