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记协主席陈朗升阻差办公罪成囚5天 上诉遭驳回即时入狱5天

更新时间:14:47 2026-05-29 HKT
发布时间:14:47 2026-05-29 HKT

香港记者协会前主席陈朗升2022年9月在旺角麦花臣场馆采访朗屏邨业主大会,拒应警员要求出示身份证,经审讯后被裁定阻差办公罪成,被判囚5天。陈不服定罪及刑罚提出上诉,暂委法官王诗丽今宣读判词,驳回上诉及维持原判,陈须即时服刑。代表大律师指陈拟上诉至终院,王官指示下周一中午前提交上诉申请及存档动议通知书。

官:条例清楚赋权警察可截停并检查身份证

王官今宣读裁决结果后颁下判词,当中引述上诉方提出的上诉理由:《警队条例》第54条只赋予了警察截停有关人士的权力,但没有授权警察要求该名人士出示身份证以供查阅,查阅身份证的权力须基于《公安条例》第49条或《入境条例》第17C(2)条,而案中没有相关基础让涉案女警行使相关条例的权力,故非「正当」执行职务。

王官并不同意上诉方的论点,指《警队条例》有列明警察可「截停该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供该警务人员查阅」,语句连贯及绝不含糊,无论如何解读都是清楚赋权警察可截停并检查该人的身份证。

原本保释在外的陈朗升上诉驳回,须即时入狱。叶伟豪摄
原本保释在外的陈朗升上诉驳回,须即时入狱。叶伟豪摄
陈朗升开庭前表示有心理准备「输咗要入去(服刑)」。叶伟豪摄
陈朗升开庭前表示有心理准备「输咗要入去(服刑)」。叶伟豪摄

王官又指,假如条文真的如同上诉方所指,只是为了让警察可截停有关人士,以便行使《公安条例》或《入境条例》下的权力,条文大可明确列出,上诉方说法等同将没有出现的字词硬生生地塞进条文内。

女警基于陈行为装束生疑截查身份证非不合理

上诉方又提出,警察如要行使《警队条例》的权力,必须是「发现任何人行动可疑」。王官指,这与《公安条例》或《入境条例》的启动门槛截然不同,如果上诉方说法属正确,警察截停嫌疑人后便要再满足另外两条条例的要求,方可查阅身份证。那该《警队条例》的条文便毋须存在,因为另外两条条例已赋予查阅嫌疑人的身份证的权力,而查阅身份也不可能在没有截停该人的情况下进行。

判词续指,案发当日警方预计涉案场馆可能出现混乱,涉案女警基于陈朗升及其友人在附近出现的时间、行为和装束等,对他产生怀疑并非不合理,因此女警上前查阅陈的身份证实属合情合理。

陈其后行为与态度足够原审定罪

此外,王官注意到,由女警截查陈朗升至拘捕为止,历时约2分17秒,而陈取出装载身份证的银色卡套只有约31秒。过程中,陈一直手持卡套及挥动,并重复问在场警员「你守边度?」,并没有出示其身份证或交给警员查阅,在场警员根本无从得知卡套内是否载有陈的身份证。

陈的一连串行为增加了女警履行职责的困难,考虑到他发问次数、态度、持续时间及反应等,王官认为原审裁判官有充分证据裁定陈是故意阻挠女警,而上诉方称当时陈的意图是配合警方,此说法更是牵强,并与证据不符。

陈当日言语行为粗鲁具挑衅性增冲突风险

刑期上诉方面,上诉方提出即时监禁5天是刑罚过重。王官指出,女警案发时并无作出任何挑衅行为,但陈的言语和行为粗鲁及有挑衅性,情绪更是激动,即使友人劝他冷静,他亦置若罔闻。

再者,事发于公众地方,该等对峙可能激化现场气氛,增加发生冲突的风险。如原审裁判官所裁定,考虑到当时社会环境情况,在香港公众地方守秩序是重要及可贵,陈蓄意阻挠女警执行职务,案情有其严重之处。案例亦指出,警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是法治与秩序的象征,必须受到尊重及保障,而警员的职责艰难,市民有一定责任去配合。

缺乏真诚悔意不适合判社服令或缓刑且5天监禁非过重

王官认为,原审裁判官因陈朗升缺乏真诚悔意而没有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并没有犯法律错误,因为真诚悔意是接受社会服务令的先决条件,加上控罪是例外罪行,故缓刑不适用,原审裁判官只能判处监禁,而5天刑期亦非明显过重。王官最终驳回陈朗升的定罪及刑期上诉,原本保释在外的陈须即时入狱。

裁决后,上诉方代表大律师关文渭表示拟上诉至终审法院,并打算存档动议通知书及向法庭申请证明书;但并无任何保释申请。王官指示上诉方在星期一中午前存档通知书,待双方存档陈词后,料将开庭进行聆讯。

陈朗升裁决前在法院外受访,坦言「心情忐忑、复杂」,但亦表示已有心理准备「输咗要入去(服刑)」,并已换上胶框眼镜。陈又重申当日只是到场工作,如果上诉失败,他会感到失望和不开心,「对我个人嚟讲都几大讽刺」。另外,他亦希望日后再没有传媒因为采访时被警察截查,而惹到官非。

45岁陈朗升于2023年被裁定1项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员罪成,指他于2022年9月7日在旺角麦花臣场馆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女警26781。

案件编号:HCMA468/2023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