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大生賴卓賢參選校董會遭DQ 司法覆核敗訴後提上訴 官下令先交80萬訟費保證金

更新時間:12:48 2026-05-29 HKT
發佈時間:12:48 2026-05-29 HKT

嶺南大學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前年參選校董會、諮議會及教務會時遭教務長兼選舉主任用「以非官方途徑自我宣傳」為由取消資格,賴早前提出司法覆核,遭法官高勁修駁回。賴再提上訴,嶺大則要求賴支付訟費保證金,指賴經濟拮据及其上訴理由毫無勝算。高等法院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指賴未能提出足夠理由反駁,下令賴須於28日內支付80萬元訟費保證金,期間一切程序將會擱置,如果賴未能依時支付,上訴將被駁回。

嶺大指賴經濟拮据且上訴毫無勝算

司法覆核申請人賴卓賢,答辯方為嶺南大學教務長章慧芳及嶺南大學校董會。賴卓賢入稟時亦把校董會選舉當選人、內地學生學者聯誼會會長杜毅柯,及諮議會、教務會選舉當選人盧鄭愛娃列為有利害關係方。

賴卓賢在司法覆核敗訴後提出上訴。嶺大一方早前向法庭作申請,要求賴就上訴支付約170萬元訟費保證金,賴則反對。嶺大一方指,賴經濟拮据,他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也毫無勝算,而這次上訴也僅淪為學術討論。

極不可能籌足資金上訴及後續程序訟費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及周家明今頒下的判詞中,提到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條,上訴庭在特殊情況下可命令就上訴的訟費提供保證金,特別情況包括上訴方的財政不穩健,以及執行訟費命令有困難等情況。賴卓賢去年才畢業,他極不可能籌得足夠資金用於上訴及支付後續程序的訟費,而賴亦同意他缺乏財力及來自一般家庭,代表他的法律團隊也是義務性質。

已畢業不會再參選 上訴淪為學術層面

縱使如此,如果賴卓賢能提出反駁理由,法庭仍可行使酌情權、不下令支付訟費保證金。惟法官認為,賴一方極其量也只是提出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遠不足以反駁嶺大一方的申請,而且賴已畢業,沒有任何基礎顯示他上訴得直後可再參選,相關選舉當選人任期亦已結束,其上訴淪為學術層面。

下令交80萬保證金否則上訴會被駁回

再者,即使上訴結果可能對大學選舉有一定影響,也未達到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因此上訴庭批准嶺大一方的申請,但考慮到170萬元訟費保證金是過高,故最終下令賴須支付80萬元訟費保證金,並下令須在28日內支付,否則其上訴將會被駁回,法庭將不會另作進一步命令,在此之前其上訴程序將會擱置。法官另下令賴須就是次申請支付20萬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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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CACV 515/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