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長康街貨車溜前撞燈柱致一傷 司機否認危駕 辯方指被告當時已下車非駕駛不符控罪元素

更新時間:14:19 2026-04-29 HKT
發佈時間:14:19 2026-04-29 HKT

一輛貨車去年6月於北角長康街與英皇道交界,疑失控溜前直撞燈柱,導致乘客腳部受傷。47歲貨車司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今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汽車檢驗主任指涉案貨車手掣拉盡為9格,測試發現在下斜時只需拉5格便可停定而不溜前。辯方陳詞指,被告於案發時並非正在駕駛,他明顯在尾板上落貨,故動作性質不滿足控罪元素。暫委裁判官何子俊表示需時考慮雙方陳詞,押後案件至5月6日續審。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被指危駕導致其父被夾於車頭至腳掌裂開

被告鄧波,報稱貨車司機,被控於2025年6月15日,在香港長康街與英皇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中型貨車,引致梁耀基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今由大律師黃雋文代表。

承認事實指案發當日約晚上9時14分,被告駕駛手動檔的涉案貨車並停泊在長康街左線,事主即被告的父親是車上唯一乘客。被告煞車、置於空檔及拉手掣,當時未有關掉引擎,之後被告打開尾板上落貨物。事主到車頭,突然間貨車向前移動,被告數次嘗試跳上司機位但不成功。事主亦嘗試扭重軚盤,貨車撞上燈柱後停止。

輸署二級汽車檢驗主任楊偉亨指,測試發現在下斜時只需拉5格便可停定而不溜前。陳浩元攝
輸署二級汽車檢驗主任楊偉亨指,測試發現在下斜時只需拉5格便可停定而不溜前。陳浩元攝
肇事貨車當日溜前直撞燈柱,造成乘客腳部受傷。FB馬路的事
肇事貨車當日溜前直撞燈柱,造成乘客腳部受傷。FB馬路的事

消防到場後發現事主被夾在車頭及乘客位之間,其左小腿變形及腳掌裂開,消防取掉車匙並見手掣呈拉起狀態。事主被送往醫院治理,他的左腳脛骨骨幹骨裂及左腳姆指撕裂。檢驗車輛發現手掣仍有3格才拉盡。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有拉手掣,但有可能無接盡。

辯方指案發時被告已下車行為與駕駛無關不符控罪元素

控方傳召運輸署二級汽車檢驗主任楊偉亨,他分別於去年6月16日及6月19日檢驗涉案貨車。楊描述曾在一個斜台上檢驗貨車,進行制動測試,發現貨車的煞車制動效能合格,而手掣的制動效能只要在斜台上能停定便算合格。楊另表示貨車手掣拉盡為9格,在下斜、尾板打開的情況下,手掣拉至第5格時貨車便靜止在斜台上,不再溜前。而在上斜的情況下,則需拉至6格。楊在盤問時,確認拉至6格的煞車力度比5格更強;以及他在熄掉引擎後可以打開尾板。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中段陳詞指被告案發時早已下車到尾板上落貨,其行為與駕駛無關,不符合控罪元素。辯方引用案例指駕駛的定義需考慮司機停車的原因,而被告當時停車是為了上落貨,而非駕駛。雖無證據顯示確實停車的時間,但辯方指被告在尾板上落車已有一段時間,期間無返回駕駛倉,因此被告明顯不是正在駕駛。

控方稱被告入空波未關引擎吻合駕駛目的

辯方另指,證據及驗車主任的供詞均顯示當時手掣已拉至6格,測試反映只需5格便可停定。辯方認為控方無證據解釋貨車當日為何溜前,以及將事件聯繫至被告。

控方回應指,被告當日駕駛的目的是搬運貨物,他在案發地點停泊時貨車「入空波」亦無關掉引擎,若被告真的要停下車輛理應關掉引擎。因此控方認為被告在尾板上落貨吻合駕駛目的,故屬駕駛過程之中,而被告停車的動作及措拖並不符合謹慎及專注的駕駛態度。

案件編號:ESCC3119/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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