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长康街货车溜前撞灯柱致一伤 司机否认危驾 辩方指被告当时已下车非驾驶不符控罪元素

更新时间:14:19 2026-04-29 HKT
发布时间:14:19 2026-04-29 HKT

一辆货车去年6月于北角长康街与英皇道交界,疑失控溜前直撞灯柱,导致乘客脚部受伤。47岁货车司机否认一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今于东区裁判法院开审。汽车检验主任指涉案货车手掣拉尽为9格,测试发现在下斜时只需拉5格便可停定而不溜前。辩方陈词指,被告于案发时并非正在驾驶,他明显在尾板上落货,故动作性质不满足控罪元素。暂委裁判官何子俊表示需时考虑双方陈词,押后案件至5月6日续审。期间被告续准保释。

被告被指危驾导致其父被夹于车头至脚掌裂开

被告邓波,报称货车司机,被控于2025年6月15日,在香港长康街与英皇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险驾驶一辆中型货车,引致梁耀基身体受严重伤害。被告今由大律师黄隽文代表。

承认事实指案发当日约晚上9时14分,被告驾驶手动档的涉案货车并停泊在长康街左线,事主即被告的父亲是车上唯一乘客。被告煞车、置于空档及拉手掣,当时未有关掉引擎,之后被告打开尾板上落货物。事主到车头,突然间货车向前移动,被告数次尝试跳上司机位但不成功。事主亦尝试扭重軚盘,货车撞上灯柱后停止。

输署二级汽车检验主任杨伟亨指,测试发现在下斜时只需拉5格便可停定而不溜前。陈浩元摄
输署二级汽车检验主任杨伟亨指,测试发现在下斜时只需拉5格便可停定而不溜前。陈浩元摄
肇事货车当日溜前直撞灯柱,造成乘客脚部受伤。FB马路的事
肇事货车当日溜前直撞灯柱,造成乘客脚部受伤。FB马路的事

消防到场后发现事主被夹在车头及乘客位之间,其左小腿变形及脚掌裂开,消防取掉车匙并见手掣呈拉起状态。事主被送往医院治理,他的左脚胫骨骨干骨裂及左脚姆指撕裂。检验车辆发现手掣仍有3格才拉尽。被告在警诫下表示有拉手掣,但有可能无接尽。

辩方指案发时被告已下车行为与驾驶无关不符控罪元素

控方传召运输署二级汽车检验主任杨伟亨,他分别于去年6月16日及6月19日检验涉案货车。杨描述曾在一个斜台上检验货车,进行制动测试,发现货车的煞车制动效能合格,而手掣的制动效能只要在斜台上能停定便算合格。杨另表示货车手掣拉尽为9格,在下斜、尾板打开的情况下,手掣拉至第5格时货车便静止在斜台上,不再溜前。而在上斜的情况下,则需拉至6格。杨在盘问时,确认拉至6格的煞车力度比5格更强;以及他在熄掉引擎后可以打开尾板。

控方举证完毕,辩方中段陈词指被告案发时早已下车到尾板上落货,其行为与驾驶无关,不符合控罪元素。辩方引用案例指驾驶的定义需考虑司机停车的原因,而被告当时停车是为了上落货,而非驾驶。虽无证据显示确实停车的时间,但辩方指被告在尾板上落车已有一段时间,期间无返回驾驶仓,因此被告明显不是正在驾驶。

控方称被告入空波未关引擎吻合驾驶目的

辩方另指,证据及验车主任的供词均显示当时手掣已拉至6格,测试反映只需5格便可停定。辩方认为控方无证据解释货车当日为何溜前,以及将事件联系至被告。

控方回应指,被告当日驾驶的目的是搬运货物,他在案发地点停泊时货车「入空波」亦无关掉引擎,若被告真的要停下车辆理应关掉引擎。因此控方认为被告在尾板上落货吻合驾驶目的,故属驾驶过程之中,而被告停车的动作及措拖并不符合谨慎及专注的驾驶态度。

案件编号:ESCC3119/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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