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升校長前審查揭於侵權案虛報求情 高級教育主任獲判緩刑18個月

更新時間:15:45 2026-04-28 HKT
發佈時間:15:45 2026-04-28 HKT

五旬高級教育主任於2011年一宗管有及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案件中,認罪求情時稱任職補習老師,但他實際是教育主任及在中學任教。前年教育局考慮擢升他為校長,審查期間揭發本案。該教育主任早前承認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今於觀塘裁判法院判刑指,本案不涉賄賂舞弊,或陷害無辜者,接納被告一時衝動而單獨犯案。念及被告背景良好,事隔多年他已展開更生,鍾官終判處入獄5個月,緩刑18個月。

犯案為免影響學校聲譽亦怕抑鬱妻知悉事件

鍾官復述辯方求情,指被告趙國聲犯案僅為免影響學校及學生聲譽,亦擔心當時患抑鬱症的亡妻得悉他犯錯。辯方同意被告的行為對當時的判刑有影響,惟指出教育局擬晉升被告為校長時,被告提交了真實的犯罪紀錄,從而揭發本案。鍾官另引述一系列求情信,指被告是一位盡責的丈夫和父親,亦是一位有熱誠的教育工作者。

辯方指被告已深感悔意及羞恥,不能言傳身教使學生和家人失望。感化報告指被告生活循規蹈矩,他承諾不會重犯並願意承擔後果。辯方冀法庭念及被告背景良好,他將失去投身逾30年的教育工作及退休金而判處緩刑。

報告反映被告有良好品格官信衝動犯案

鍾官指控罪性質嚴重,法庭判刑須具阻嚇性,以及反映公眾對濫用司法程序的深痛惡絕。儘管本案案情並非同類控罪中最嚴重,但被告明知而虛報,法庭需要保障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因此必須判處監禁。

然而鍾官認為本案有其特殊情況,指感化報告及求情信反映被告有良好品格。被告無案底,其犯案動機僅為保護學校及學生聲譽,行為不涉及摧毀證據、舞弊或陷害無辜者。鍾官接納被告一時衝動犯案,他單獨行事只影響自己,行為最終無導致法庭的判刑有太大出入。鍾官相信,案發至今相隔多年,被告已展開更生,犯罪紀錄已沾污其教育生涯,影響退休金等。因此鍾官判處被告監禁5個月,緩刑18個月。

當年認侵權罪求情謊稱任補習老師

被告趙國聲、報稱高級教育主任,被控於2011年8月10日在香港觀塘裁判法院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有妨害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他在案件KTCC4144/2011作求情陳詞時作出虛假陳述。

案情透露,被告當年在上述案件中被控管有及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罪,他在總裁判官蘇惠德席前認罪,親自求情時報稱任職私人補習老師,月入約2萬至3萬元,並有一名3歲子女;但被告實質當時任職教育主任及在一間中學任教,月入約6萬元,而其女兒約1歲。教育局於2024年考慮晉升被告為校長時,對他進行背景調查,並發現他於上述案件的說法與事實有出入。

案件編號:KTCC2034/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