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身故無遺囑掀分產糾紛 遺孀與夫家各佔單位業權 律師籲兩方向破僵局
發佈時間:14:37 2026-05-01 HKT
當業主離世後,其名下物業即成為遺產,若生前未有訂立遺囑,隨時引發遺產分配不均的家庭糾紛。有痛失摯親的家屬近日在社交平台發文指,其丈夫與未成年女兒不幸雙雙離世。由於丈夫生前未有訂立遺囑,遺產必須按法例分配,丈夫名下物業的部分業權分予夫家親屬,惟事主希望爭取單位完整業權,因而陷入僵局。《星島頭條》就此向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徵詢法律意見,他建議事主委託專業人士代為與夫家斡旋,以增加程序認受性,同時避免雙方關係進一步惡化。
據事主在帖文中透露,涉事單位原由其丈夫與家姑以「長命契」形式聯名持有。在家姑早年離世後,單位業權原歸丈夫所有,無奈丈夫與女兒其後亦不幸喪生。事主表示,高等法院近日已批出遺產承辦書,她與丈夫的兄弟姊妹均為遺產受益人,當中包括該單位的業權。目前,她正嘗試與夫家親屬積極協商,期盼對方能放棄相關業權並全數轉讓予她。

律師拆解:無遺囑需按法定比例分配
大律師陸偉雄則表示,因該單位屬於「長命契」,家姑早年逝世時,其業權已自動全數轉移給當時仍在世的丈夫,故無需經過法庭程序 ,丈夫生前已擁有該單位100%的業權。
然而,由於丈夫沒有訂立遺囑,其遺產分配需依從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理 。作為合法妻子的遺孀,在扣除債務、稅項及葬體費用後,可先從剩餘財產中獲得一筆特定金額的「過渡金」,若有子女在世,過渡金為50萬元 ;但因女兒已離世,遺孀可獲得的過渡金為100萬元 。扣除首100萬元後,丈夫餘下的所有遺產(包括該單位業權)將分為兩半,一半歸遺孀,另一半則由丈夫仍在世的兄弟姊妹平均分配 。
他強調,在分配遺產過程中,法律只會考慮在世的法定繼承人。以目前情況而言,在世的繼承人只有死者的妻子及其兄弟姊妹,因此重點僅在於這兩方如何分配,無需牽涉其他人。
| 遺產分配情況 | 只有配偶 | 有配偶及後裔 | 無配偶、有後裔 | 有配偶、無後裔 | 有配偶、無後裔、無父母 |
| 配偶 | 剩餘遺產 | 50萬+剩餘遺產50% | 不適用 | 100萬+剩餘遺產50% | 100萬+剩餘遺產50% |
| 後裔 | 不適用 | 剩餘遺產50% | 剩餘遺產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父母 | 沒有 | 沒有 | 剩餘遺產50% | 不適用 | |
| 兄弟姊妹 | 沒有 | 沒有 | 沒有 | 剩餘遺產50% |
陸偉雄續指,雖然遺孀處境甚為可憐,且主觀上希望取得全部業權,但除非兄弟姊妹自願放棄並轉讓予她,否則仍須依法辦事。他補充,遺孀取得遺產承辦書僅代表她擔任統籌與受託人的角色,負責代表死者處理遺產分配事宜,並不等同於她是唯一的受益人。她必須依法將變賣物業或銀行套現後的資產分給所有合法受益人,不能忽視夫家兄弟姊妹的份額 。
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承辦人可李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85號命令向法庭申請指示,以釐清分配方式。然而,陸偉雄提醒,法庭程序需耗費大量金錢支付律師費,且所需時間可長達數年。對於急需在兩個月後抽居屋的遺孀而言,明顯不切實際,因此他認為透過調解與和解,是解決爭議最快且最有效的方法。
為打破僵局,陸偉雄建議遺孀循兩個方向盡快處理:
1. 進行專業估價:聘請具權威性的估價師評估火災後單位的實際價值。由於單位已嚴重焚毀,市值會有極大折扣,不能以完好狀態的估值作準,政府早前提出的收購價可作為重要參考指標。
2. 委託專業人士交涉:聘請律師或獨立調解員代為與夫家談判。專業人士的參與有助增加程序的客觀性與認受性,亦能避免家屬私下討論時因情緒激動而導致談判及關係徹底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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