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身故无遗嘱掀分产纠纷 遗孀与夫家各占单位业权 律师吁两方向破僵局

更新时间:14:37 2026-05-01 HKT
发布时间:14:37 2026-05-01 HKT

当业主离世后,其名下物业即成为遗产,若生前未有订立遗嘱,随时引发遗产分配不均的家庭纠纷。有痛失挚亲的家属近日在社交平台发文指,其丈夫与未成年女儿不幸双双离世。由于丈夫生前未有订立遗嘱,遗产必须按法例分配,丈夫名下物业的部分业权分予夫家亲属,惟事主希望争取单位完整业权,因而陷入僵局。《星岛头条》就此向执业大律师陆伟雄征询法律意见,他建议事主委托专业人士代为与夫家斡旋,以增加程序认受性,同时避免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

据事主在帖文中透露,涉事单位原由其丈夫与家姑以「长命契」形式联名持有。在家姑早年离世后,单位业权原归丈夫所有,无奈丈夫与女儿其后亦不幸丧生。事主表示,高等法院近日已批出遗产承办书,她与丈夫的兄弟姊妹均为遗产受益人,当中包括该单位的业权。目前,她正尝试与夫家亲属积极协商,期盼对方能放弃相关业权并全数转让予她。

律师拆解:无遗嘱需按法定比例分配

大律师陆伟雄则表示,因该单位属于「长命契」,家姑早年逝世时,其业权已自动全数转移给当时仍在世的丈夫,故无需经过法庭程序 ,丈夫生前已拥有该单位100%的业权。

然而,由于丈夫没有订立遗嘱,其遗产分配需依从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处理 。作为合法妻子的遗孀,在扣除债务、税项及葬体费用后,可先从剩余财产中获得一笔特定金额的「过渡金」,若有子女在世,过渡金为50万元 ;但因女儿已离世,遗孀可获得的过渡金为100万元 。扣除首100万元后,丈夫余下的所有遗产(包括该单位业权)将分为两半,一半归遗孀,另一半则由丈夫仍在世的兄弟姊妹平均分配 。

他强调,在分配遗产过程中,法律只会考虑在世的法定继承人。以目前情况而言,在世的继承人只有死者的妻子及其兄弟姊妹,因此重点仅在于这两方如何分配,无需牵涉其他人。

遗产分配情况 只有配偶 有配偶及后裔 无配偶、有后裔 有配偶、无后裔 有配偶、无后裔、无父母
配偶 剩余遗产 50万+剩余遗产50% 不适用 100万+剩余遗产50% 100万+剩余遗产50%
后裔 不适用 剩余遗产50% 剩余遗产 不适用 不适用
父母 没有 没有 剩余遗产50% 不适用
兄弟姊妹 没有 没有 没有 剩余遗产50%

陆伟雄续指,虽然遗孀处境甚为可怜,且主观上希望取得全部业权,但除非兄弟姊妹自愿放弃并转让予她,否则仍须依法办事。他补充,遗孀取得遗产承办书仅代表她担任统筹与受托人的角色,负责代表死者处理遗产分配事宜,并不等同于她是唯一的受益人。她必须依法将变卖物业或银行套现后的资产分给所有合法受益人,不能忽视夫家兄弟姊妹的份额 。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承办人可李根据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规则》第85号命令向法庭申请指示,以厘清分配方式。然而,陆伟雄提醒,法庭程序需耗费大量金钱支付律师费,且所需时间可长达数年。对于急需在两个月后抽居屋的遗孀而言,明显不切实际,因此他认为透过调解与和解,是解决争议最快且最有效的方法。

为打破僵局,陆伟雄建议遗孀循两个方向尽快处理:

1. 进行专业估价:聘请具权威性的估价师评估火灾后单位的实际价值。由于单位已严重焚毁,市值会有极大折扣,不能以完好状态的估值作准,政府早前提出的收购价可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2. 委托专业人士交涉:聘请律师或独立调解员代为与夫家谈判。专业人士的参与有助增加程序的客观性与认受性,亦能避免家属私下讨论时因情绪激动而导致谈判及关系彻底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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