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警司周毅剛涉非禮女下屬案 辯方陳詞指事主證供與其他證人有重大分歧 7.16裁決
發佈時間:18:08 2026-04-27 HKT
高級警司周毅剛被指在警總三度非禮女下屬,包括摸女方臀部、在聚會上捉女方的手放於自己褲襠等。周否認3項非禮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指事主證供與其他證人有多處重大分歧,而其他人察覺到事主情緒低落可能是由於地下情,而非遭被告非禮。裁判官何慧嫻押後裁決至7月16日,期間周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指事主證供有旁枝末節衝突屬人之常情
現年51歲男被告周毅剛,沒在控罪書上申報職業,他被控3項猥褻侵犯罪,今續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修訂及新增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19日,在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41樓猥褻侵犯女子X;以及同年11月1日在警察總部41樓會議室及41樓總務室猥褻侵犯X。
控辯雙方均已呈交書面陳詞。控方強調事主X的證供可信,不同控罪均有新近投訴支持。控方證人亦有觀察到X陷入困擾(Evidence of distress),控方認同證人在旁枝末節上有衝突之處,但屬人之常情,畢竟時隔一段時間,這不影響核心議題。控方又表示被告聲稱與X發展地下情的說法不合理,被告的證供不可信。
辯方稱被告不可能在大庭廣眾下強要X摸其陽具
辯方指控方一直說服法庭忘卻X在重要細節上的不吻合之處,辯方形容該些細節是「好粗、好長的旁枝末節」。辯方舉例X聲稱在聚會上遭被告非禮,她向旁邊的高級督察鄺衛廉移動至「臂貼臂」,圖引起鄺的注意。惟鄺的證供指無留意到任何異樣,其他證人的供詞亦指出被告與 X之間有一至兩個拳頭的距離,甚至容許高級督察蔡奕虹通過。辯方指明顯X的證供有種種不合理之處,亦不吻合受過專業訓練的警員的證供,影響X證供的可靠性。
辯方表示本案有其獨特背景,被告交往多年的女友亦是警員,警察的訓練令被告在出軌時需加倍小心,刻意隱瞞避免東窗事發。本案並非一般人與女性發展地下情的情況,故不能以普通人作標準。辯方續指,被告不可能在大庭廣眾、有總警司在場下捉X的手觸摸自己的陽具。若被告與X發展地下情的說法有可能屬實,控方便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曾干犯控罪。
案件編號:ESCC3151/2024
法庭記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