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警司周毅刚涉非礼女下属案 辩方陈词指事主证供与其他证人有重大分歧 7.16裁决
发布时间:18:08 2026-04-27 HKT
高级警司周毅刚被指在警总三度非礼女下属,包括摸女方臀部、在聚会上捉女方的手放于自己裤裆等。周否认3项非礼罪,案件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作结案陈词。辩方指事主证供与其他证人有多处重大分歧,而其他人察觉到事主情绪低落可能是由于地下情,而非遭被告非礼。裁判官何慧娴押后裁决至7月16日,期间周续以原有条件保释。
控方指事主证供有旁枝末节冲突属人之常情
现年51岁男被告周毅刚,没在控罪书上申报职业,他被控3项猥亵侵犯罪,今续由资深大律师许绍鼎代表。修订及新增控罪指,被告于2024年6月19日,在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41楼猥亵侵犯女子X;以及同年11月1日在警察总部41楼会议室及41楼总务室猥亵侵犯X。
控辩双方均已呈交书面陈词。控方强调事主X的证供可信,不同控罪均有新近投诉支持。控方证人亦有观察到X陷入困扰(Evidence of distress),控方认同证人在旁枝末节上有冲突之处,但属人之常情,毕竟时隔一段时间,这不影响核心议题。控方又表示被告声称与X发展地下情的说法不合理,被告的证供不可信。
辩方称被告不可能在大庭广众下强要X摸其阳具
辩方指控方一直说服法庭忘却X在重要细节上的不吻合之处,辩方形容该些细节是「好粗、好长的旁枝末节」。辩方举例X声称在聚会上遭被告非礼,她向旁边的高级督察邝卫廉移动至「臂贴臂」,图引起邝的注意。惟邝的证供指无留意到任何异样,其他证人的供词亦指出被告与 X之间有一至两个拳头的距离,甚至容许高级督察蔡奕虹通过。辩方指明显X的证供有种种不合理之处,亦不吻合受过专业训练的警员的证供,影响X证供的可靠性。
辩方表示本案有其独特背景,被告交往多年的女友亦是警员,警察的训练令被告在出轨时需加倍小心,刻意隐瞒避免东窗事发。本案并非一般人与女性发展地下情的情况,故不能以普通人作标准。辩方续指,被告不可能在大庭广众、有总警司在场下捉X的手触摸自己的阳具。若被告与X发展地下情的说法有可能属实,控方便不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曾干犯控罪。
案件编号:ESCC3151/2024
法庭记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