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聽證會|屋宇署認發泡膠封窗「不常見兼違規」應執法 惟宏福苑屬居屋應由ICU負責

更新時間:12:44 2026-04-27 HKT
發佈時間:12:44 2026-04-27 HKT

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今早(27日)續開聽證會,屋宇署助理署長張玉清作證時同意,發泡膠封窗問題「並不常見」且違反規例,應由屋宇署執法,但指宏福苑屬居屋,監管工作按法例由房屋局轄下的獨立審查組(ICU)負責,署方並無參與。獨立委員會資深大律師杜淦堃引述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古小平證詞,問及屋宇署立場是否與ICU不一致,張玉清稱「可能要由古先生解釋」。

屋宇署:居屋維修監管屬獨立審查組

張玉清解釋,樓宇的被動消防裝置如樓梯間隔等,屬屋宇署管理,消防處則主責主動消防裝置,如警鐘、灑水系統。她舉例,走火梯的違規工程由屋宇署執法,但梯間的垃圾堆積則由消防處處理。在發泡膠封窗問題上,她同意兩個部門均各有相應法例處理,具重疊情況,但由於屋宇署本身對發泡膠有監管,且發泡膠封窗作為保護措施是工序一環,故會由屋宇署執法。

但張玉清指出,由於宏褔苑屬政府興建的出售居屋,不受《建築物條例》監管。因此,其大維修工程,包括對承建商的監管,均依法交由房屋局轄下的獨立審查組(ICU)處理,屋宇署並無角色。她強調,ICU的監管權力由屋宇署賦權,但自身無執法權,需將個案轉介屋宇署跟進。

部門就發泡膠封窗法例詮釋現分歧

委員會代表杜淦堃資深大律師關注,ICU與屋宇署對發泡膠封窗的法例詮釋似乎有分歧。張玉清表示,署方認為發泡膠封窗不符《建築物(建造)規例》中耐火結構及安全施工程序的要求,且署方作業守則亦不容許使用發泡膠等不透光物料封窗。她直言,不論物料是否阻燃,做法本身已不合規。

不過,杜淦堃引述ICU代表早前證詞指,ICU認為現行法例並無針對發泡膠封窗的具體指引。張玉清稱,自己從未見過此做法,火災後巡查400多個私人地盤亦無發現,認為做法極不常見。她承認,署方在火災後已於今年3月發出通函,明確禁止使用發泡膠等可燃物覆蓋窗戶,但強調署方立場向來如此,現時發通函僅為「清楚說出來」。

屋宇署代表指「從未見過」發泡膠封窗 形容做法不常見

被問到發泡膠封窗是否慣常做法,張玉清指自己從未見過發泡膠封窗,大火後屋宇署巡查400多個私人大廈地盤,均無發現有關情況,屋宇署內部均認為,發泡膠封窗做法不常見。法例方面,張玉清稱《建築物(建造)規例》 有耐火結構的要求,而且如果使用不恰當物料而引致火警危險,署方認為不符合規例第16條有關建造方法及程序的條文。

杜淦堃續提到,屋宇署的作業守則另訂明不能用不透光物料遮蔽居民的窗戶,因此不論物料阻燃不阻燃,不透光的發泡膠板本就不容許用作封窗,張玉清同意,並指如果物料不阻燃,屋宇署更會執法。不過,杜引述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古小平證詞指,ICU認為現行法例並無針對發泡膠作為物料封窗有相應指引,並不能因此推斷違反16條。杜稱在有沒有法例規管發泡膠封窗上,ICU及屋宇署似乎想法有出入,張玉清回應稱「可能要由古先生解釋」。

杜續指,屋宇署於大火後今年3月發出通函,清楚表明可燃物例如發泡膠板,不得鋪設於外牆及窗戶;而且除打鑿時局部短暫遮蓋外,不得用遮蓋窗戶。張玉清同意屋宇署在大火後清楚說明不容許發泡膠封窗,但強調之前一直都並不容許,現在只是清楚說出來。

記者:陳俊豪、趙克平

攝影:盧江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