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听证会|屋宇署认发泡胶封窗「不常见兼违规」应执法 惟宏福苑属居屋应由ICU负责

更新时间:12:44 2026-04-27 HKT
发布时间:12:44 2026-04-27 HKT

大埔宏福苑火灾独立委员会今早(27日)续开听证会,屋宇署助理署长张玉清作证时同意,发泡胶封窗问题「并不常见」且违反规例,应由屋宇署执法,但指宏福苑属居屋,监管工作按法例由房屋局辖下的独立审查组(ICU)负责,署方并无参与。独立委员会资深大律师杜淦堃引述房屋局独立审查组(ICU)古小平证词,问及屋宇署立场是否与ICU不一致,张玉清称「可能要由古先生解释」。

屋宇署:居屋维修监管属独立审查组

张玉清解释,楼宇的被动消防装置如楼梯间隔等,属屋宇署管理,消防处则主责主动消防装置,如警钟、洒水系统。她举例,走火梯的违规工程由屋宇署执法,但梯间的垃圾堆积则由消防处处理。在发泡胶封窗问题上,她同意两个部门均各有相应法例处理,具重叠情况,但由于屋宇署本身对发泡胶有监管,且发泡胶封窗作为保护措施是工序一环,故会由屋宇署执法。

但张玉清指出,由于宏褔苑属政府兴建的出售居屋,不受《建筑物条例》监管。因此,其大维修工程,包括对承建商的监管,均依法交由房屋局辖下的独立审查组(ICU)处理,屋宇署并无角色。她强调,ICU的监管权力由屋宇署赋权,但自身无执法权,需将个案转介屋宇署跟进。

部门就发泡胶封窗法例诠释现分歧

委员会代表杜淦堃资深大律师关注,ICU与屋宇署对发泡胶封窗的法例诠释似乎有分歧。张玉清表示,署方认为发泡胶封窗不符《建筑物(建造)规例》中耐火结构及安全施工程序的要求,且署方作业守则亦不容许使用发泡胶等不透光物料封窗。她直言,不论物料是否阻燃,做法本身已不合规。

不过,杜淦堃引述ICU代表早前证词指,ICU认为现行法例并无针对发泡胶封窗的具体指引。张玉清称,自己从未见过此做法,火灾后巡查400多个私人地盘亦无发现,认为做法极不常见。她承认,署方在火灾后已于今年3月发出通函,明确禁止使用发泡胶等可燃物覆盖窗户,但强调署方立场向来如此,现时发通函仅为「清楚说出来」。

屋宇署代表指「从未见过」发泡胶封窗 形容做法不常见

被问到发泡胶封窗是否惯常做法,张玉清指自己从未见过发泡胶封窗,大火后屋宇署巡查400多个私人大厦地盘,均无发现有关情况,屋宇署内部均认为,发泡胶封窗做法不常见。法例方面,张玉清称《建筑物(建造)规例》 有耐火结构的要求,而且如果使用不恰当物料而引致火警危险,署方认为不符合规例第16条有关建造方法及程序的条文。

杜淦堃续提到,屋宇署的作业守则另订明不能用不透光物料遮蔽居民的窗户,因此不论物料阻燃不阻燃,不透光的发泡胶板本就不容许用作封窗,张玉清同意,并指如果物料不阻燃,屋宇署更会执法。不过,杜引述房屋局独立审查组(ICU)古小平证词指,ICU认为现行法例并无针对发泡胶作为物料封窗有相应指引,并不能因此推断违反16条。杜称在有没有法例规管发泡胶封窗上,ICU及屋宇署似乎想法有出入,张玉清回应称「可能要由古先生解释」。

杜续指,屋宇署于大火后今年3月发出通函,清楚表明可燃物例如发泡胶板,不得铺设于外墙及窗户;而且除打凿时局部短暂遮盖外,不得用遮盖窗户。张玉清同意屋宇署在大火后清楚说明不容许发泡胶封窗,但强调之前一直都并不容许,现在只是清楚说出来。

记者:陈俊豪、赵克平

摄影:卢江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