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單車泊車位火燒31輛鐵騎 的士司機認縱火候懲 稱屢因坐駕遭移離泊車位收罰單憤而犯案

更新時間:12:28 2026-04-20 HKT
發佈時間:12:28 2026-04-20 HKT

夜更的士司機因電單車被他人移離泊車位而收罰單,一時氣憤在觀塘點燃佔用了自己車位的電單車上覆蓋的布,惟火勢波及鄰近的30多部電單車及私家車等,損失價值約92萬元。的士司機今早在荃灣裁判法院(暫區域法院)承認縱火罪,辯方求情指被告的電單車並非首次遭他人移離,更因此面對超過10張罰單,深感憤怒的情況下魯莽地犯下本案。法官林嘉欣直言,被告確實面對不公平的事件,惟控方回應被告只能尋求警方協助。林官將案件押後至5月15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押候懲。

因電單車屢遭移離合法泊車位收罰單憤而縱火

案發時47歲被告鄧柏麟,報稱夜更的士司機,被控縱火罪。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12月29日,在香港觀塘有康街79號附近電單車停車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31部電單車、一部私家車及容鳳書紀念中心的外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林官關注起火的意圖時,辯方回應指案發時被告是夜更的士司機,平時亦會自行駕駛電單車,並將電單車停泊在案發地的合法泊車位。惟被告當日將近下班之際,經過泊車位時卻發現自己的電單車被移離合法泊車位,原本的位置被另一輛電單車取代,自己的電單車則因被移到非法泊車位而收到罰單。

辯方續指,被告的電單車並非首次被移開,並因此面對超過10張罰單,導致再見此情況時深感憤怒,在魯莽的情況下干犯本案。辯方補充,被告的電單車當時亦停泊在案發地,被告縱火時沒有想清楚自己的電單車亦有機會被火勢波及,在憤怒的情況下犯案。

官關注不公情況 控方:應尋求警方協助

林官直言,被告確實面對了不公平的事件,林官向控方查問,若被告的電單車遭他人移離導致面對罰單,被告可採取什麼情況保障自己,控方則回應尋求警方協助。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深感悔意,明白其舉動是魯莽,惟被告沒有意圖損毀街道上所有的車輛。辯方續稱,起火時間是凌晨時分,街道沒有任何人,亦非在室內縱火,造成的風險較同類案件低,被告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是次案件屬單一事件,望法庭輕判。

案情指,案發當日上午4時許,消防接報指觀塘有康街的電單車泊車位起火,火勢波及31部電單車、一部Tesla私家車及容鳳書紀念中心的外牆,損毀財產的價值約92萬元。附近的行車紀錄儀拍攝到,被告駕駛的士前往案發地下車,其後折返的士駛離現場,泊車位隨即起火。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用打火機點燃覆蓋電單車的布而導致起火。

案件編號:DCCC525/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