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懋慈善基金申以龔如心遺產支付訟費遭駁回 官:嚴重濫用法律程序

更新時間:18:47 2026-04-10 HKT
發佈時間:18:47 2026-04-10 HKT

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千億遺產爭奪案多年前由華懋慈善基金勝訴,陳振聰理應連本帶利向基金支付逾1億元訟費,陳振聰已付約8,700萬訟費,但陳振聰出獄後在2021年被頒令破產,令基金無法追討餘下訟費。基金前年申請以龔如心遺產支付訟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近日頒下判詞指,有關申請完全屬嚴重濫用法律程序,重申訴訟的勝訴方(基金)可向敗訴方(陳振聰)追討訟費,基金亦無權向龔如心遺產追討訟費。法官下令基金需就是次訟費申請向律政司及遺產管理人分別支付逾86萬元及150萬元訟費,法官特別指示律政司的訟費應先由龔如心遺產支付,基金須向遺產償還該筆訟費。

基金要求動用遺產支付訟費屬濫用法律程序

原告為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被告為律政司司長、龔如心遺產管理人黃德偉及莊日杰。華懋慈善基金在2023年入稟,希望法庭下令華懋慈善基金在龔如心遺產案所衍生的5宗案件(HCAP8/2007、HCMP901/2009、CACV62/2010、CACV101/2010 及 FAMV20/2011)之餘下訟費,可由龔如心遺產支付。

案件原為非公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近日公開刪減版判詞,提到基金依據《高等法院規則》第85條提出申請,主張動用龔如心遺產追討訟費。律政司及遺產管理人反對華懋慈善基金的申請,指明基金並無法律權利要求動用遺產來支付訟費,認為基金的申請屬濫用法律程序,法院也不應為基金行使酌情權。

早前的公開法庭文件曾透露,基金2018及2019年度的審計帳目均顯示,其資產負債表均屬資不抵債:2018年度淨虧損約4,600萬港元;2019年度淨虧損逾5,000萬港元。

法官歐陽桂如認同律政司指,《高等法院規則》第85條只授權法庭可就遺產管理或信託執行作出指示,僅限於處理遺產的內部事務,而非讓外部人士藉此強制執行爭議性申索或要求訟費。法官引述終審法院已裁定龔如心遺產從未由基金會以受託人身份持有,故認為基金無法律權利去依據《高等法院規則》第85條提出訟費申請。

若批准以遺產賠償基金訟費將嚴重損害司法公正

法官重申訟費一向是法院酌情決定,遺產訴訟的勝訴方可向敗訴方追討訟費,而法庭已裁定陳振聰應支付訟費,陳振聰已向基金支付約8,700萬元訟費,基金理應向陳振聰追討餘下訟費,而非向遺產追討餘下訟費,故法官認為基金並無法律權利要求遺產支付訟費。

法官指出基金是次訟費申請在訴訟結束12年後才提出,基金並未因訟費遭受財務損失,故申請亦缺乏必要性,而基金自2021年8月12日陳振聰破產後,已清楚訟費不可從陳振聰手上收回。法官強調是次訟費申請構成嚴重濫用法律程序,若批准以遺產賠償基金訟費的申請則會嚴重損害司法公正。

法官認為基金已資不抵債,明顯是為了在其財務狀況受質疑下提升其財務地位,而提出向遺產追討訟費的申請。法官重申即使法庭有司法管轄權下令以遺產支付訟費,但因是次申請屬濫用法律程序,法庭拒絕行使酌情權。

案件編號:HCMP93/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