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拳書館辦西班牙文班 店主龐一鳴與公司管理未經註冊學校等5罪成 罰款3.2萬元

更新時間:15:25 2026-04-10 HKT
發佈時間:15:25 2026-04-10 HKT

深水埗書店「一拳書館」去年4月舉辦西班牙文興趣班,並准許非註冊教員教學而違反《教育條例》。店主龐一鳴及營運「一拳書館」的鳴動教育有限公司早前否認管理未經註冊學校等5罪受審,裁判官林希維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時指,龐一鳴曾供稱時任署理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提到舉辦舞蹈、戲劇等興趣班毋須註冊,惟前提是興趣班不能提供任何教育活動,而案發時卻有非「准用教員」以英語及外語教授12名成年人,裁定龐一鳴5項罪名成立,判處罰款3.2萬元。

非「准用教員」教授、8人以上課堂符「學校」定義

林官裁決時引述辯方爭議,《牛津英語詞典》指出「課程」的意思旨在考核及取得學術資歷,而涉案西班牙文班沒有考核及課程大綱,課程結束後亦不會有學術資歷認證,故不符合「課程」的定義。林官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表示只要有一系列關於專一主題的課堂,便能被定義為「課程」,考核及提供學術資歷等只是某些課程的特點,不代表所有課程都必須包含這些特點。林官提及,案發時有12名成年人對著螢幕,聽著非「准用教員」 MONTANE Antonio Baro教授西班牙語,而Facebook上的招生廣告亦列明是教授基礎西班牙文法及詞彙等,龐一鳴亦同意是一系列14堂的西班牙文班。林官認為,當時被告確實在提供教育課程,亦符合教育條例下「學校」的定義。

林官引述龐一鳴證供,指時任署理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提到舉辦舞蹈、戲劇等興趣班毋須註冊。林官解釋,此前提是興趣班不能提供任何教育活動,而案發時卻有非「准用教員」以英語及外語教授12名成年人,Facebook上的招生廣告亦列明是教授基礎西班牙文法及詞彙等,亦表明會有館長帶領學員溫習讀音等,這些明顯是教育活動。辯方另爭議,西班牙班不用交功課,缺席亦沒有後果,單純以開拓西班牙文化的興趣為目的舉辦課堂。林官解釋,本案爭議涉案處所是否教育條例下「學校」的定義及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處所並非學校,而條例指同時向8人或以上的人提供任何教育課程便能被定義為「學校」。林官不相信被告有足夠證據顯示他真誠相信處所並非學校,終裁定龐一鳴及營運「一拳書館」的鳴動教育有限公司5項罪名成立。

求情稱純為推廣文化只象徵式收費屬小規模授課

大律師劉偉聰代表求情指,被告因對西班牙文化感興趣而設立課程,目的是為了推廣別國文化及拓闊參加者的視野,只是象徵式收取每位學員1,950元學費,課程收入少於2.4萬元,扣除成本後亦非有效的生意方式。辯方續稱,「一拳書館」每月都面對虧損,被告亦沒有收入,每月要墊付2萬元開支,難以維持生計,依賴積蓄維持「一拳書館」。辯方另指,涉案西班牙課程只是比法定人數超出4人,只有12名學員,是小型課堂授課,案發時亦只是課程的第7堂,開課時間少於兩個月,屬於在短時間內收少量學生,有別於其他大型的無牌補習社。再加上,在西班牙文班開展的時間中,沒有接獲投訴教育水平及消防事宜,望法庭念被告的經濟能力,屬小規模授課而輕判。

林官判刑時指,被告沒有與教育條例有關的定罪紀錄,考慮西班牙文班的經營規模,運作上流動式的情況,即桌子及椅子可以移動,亦並非長時間犯案。而有關法例要求學校註冊的目的是擔心私資及消防問題,但辯方亦指沒有接獲有關投訴,終判處龐一鳴及營運「一拳書館」的鳴動教育有限公司罰款共3.2萬。

龐一鳴與鳴動教育共被票控5罪

兩名被告分別為店主龐一鳴及營運「一拳書館」的鳴動教育有限公司。龐被控3項傳票控罪,分別為「任何人管理或參與管理一間未經註冊或臨時註冊的學校」、「任何人不得在學校任教,除非他是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任何人僱用或准許任何人違反第 42(1) 或 (2) 條而在學校教學」、「任何人屬非註冊學校或非臨時註冊學校的擁有人或教員。凡犯了任何條例內的罪項的人是一間公司,一經證明罪行是得到公司董事或與公司管理有關的其他高級人員同意、縱容,或得到宣稱是以該董事或高級人員身分行事的人同意、縱容而犯的,則該董事或高級人員亦屬犯了該項罪行」。

鳴動教育有限公司則被控「任何人屬非註冊學校或非臨時註冊學校的擁有人或教員」、「任何人不得在學校任教,除非他/她是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任何人僱用或准許任何人違反第42(1)或(2)條而在學校教學」。控罪指,鳴動教育在2025年4月23日准許「非檢定教員」、亦「非准用教員」的Montane Antonio Baro在深水埗大南商業大廈3樓一間名為「一拳書館」的學校教學。

案件編號:KCS31493-KCS31497/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