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拳书馆办西班牙文班 店主庞一鸣与公司管理未经注册学校等5罪成 罚款3.2万元
发布时间:15:25 2026-04-10 HKT
深水埗书店「一拳书馆」去年4月举办西班牙文兴趣班,并准许非注册教员教学而违反《教育条例》。店主庞一鸣及营运「一拳书馆」的鸣动教育有限公司早前否认管理未经注册学校等5罪受审,裁判官林希维今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裁决时指,庞一鸣曾供称时任署理教育局局长杨润雄提到举办舞蹈、戏剧等兴趣班毋须注册,惟前提是兴趣班不能提供任何教育活动,而案发时却有非「准用教员」以英语及外语教授12名成年人,裁定庞一鸣5项罪名成立,判处罚款3.2万元。
非「准用教员」教授、8人以上课堂符「学校」定义
林官裁决时引述辩方争议,《牛津英语词典》指出「课程」的意思旨在考核及取得学术资历,而涉案西班牙文班没有考核及课程大纲,课程结束后亦不会有学术资历认证,故不符合「课程」的定义。林官拒绝接纳辩方的主张,表示只要有一系列关于专一主题的课堂,便能被定义为「课程」,考核及提供学术资历等只是某些课程的特点,不代表所有课程都必须包含这些特点。林官提及,案发时有12名成年人对著萤幕,听著非「准用教员」 MONTANE Antonio Baro教授西班牙语,而Facebook上的招生广告亦列明是教授基础西班牙文法及词汇等,庞一鸣亦同意是一系列14堂的西班牙文班。林官认为,当时被告确实在提供教育课程,亦符合教育条例下「学校」的定义。
林官引述庞一鸣证供,指时任署理教育局局长杨润雄提到举办舞蹈、戏剧等兴趣班毋须注册。林官解释,此前提是兴趣班不能提供任何教育活动,而案发时却有非「准用教员」以英语及外语教授12名成年人,Facebook上的招生广告亦列明是教授基础西班牙文法及词汇等,亦表明会有馆长带领学员温习读音等,这些明显是教育活动。辩方另争议,西班牙班不用交功课,缺席亦没有后果,单纯以开拓西班牙文化的兴趣为目的举办课堂。林官解释,本案争议涉案处所是否教育条例下「学校」的定义及被告是否真诚相信处所并非学校,而条例指同时向8人或以上的人提供任何教育课程便能被定义为「学校」。林官不相信被告有足够证据显示他真诚相信处所并非学校,终裁定庞一鸣及营运「一拳书馆」的鸣动教育有限公司5项罪名成立。
求情称纯为推广文化只象征式收费属小规模授课
大律师刘伟聪代表求情指,被告因对西班牙文化感兴趣而设立课程,目的是为了推广别国文化及拓阔参加者的视野,只是象征式收取每位学员1,950元学费,课程收入少于2.4万元,扣除成本后亦非有效的生意方式。辩方续称,「一拳书馆」每月都面对亏损,被告亦没有收入,每月要垫付2万元开支,难以维持生计,依赖积蓄维持「一拳书馆」。辩方另指,涉案西班牙课程只是比法定人数超出4人,只有12名学员,是小型课堂授课,案发时亦只是课程的第7堂,开课时间少于两个月,属于在短时间内收少量学生,有别于其他大型的无牌补习社。再加上,在西班牙文班开展的时间中,没有接获投诉教育水平及消防事宜,望法庭念被告的经济能力,属小规模授课而轻判。
林官判刑时指,被告没有与教育条例有关的定罪纪录,考虑西班牙文班的经营规模,运作上流动式的情况,即桌子及椅子可以移动,亦并非长时间犯案。而有关法例要求学校注册的目的是担心私资及消防问题,但辩方亦指没有接获有关投诉,终判处庞一鸣及营运「一拳书馆」的鸣动教育有限公司罚款共3.2万。
庞一鸣与鸣动教育共被票控5罪
两名被告分别为店主庞一鸣及营运「一拳书馆」的鸣动教育有限公司。庞被控3项传票控罪,分别为「任何人管理或参与管理一间未经注册或临时注册的学校」、「任何人不得在学校任教,除非他是检定教员或准用教员。任何人雇用或准许任何人违反第 42(1) 或 (2) 条而在学校教学」、「任何人属非注册学校或非临时注册学校的拥有人或教员。凡犯了任何条例内的罪项的人是一间公司,一经证明罪行是得到公司董事或与公司管理有关的其他高级人员同意、纵容,或得到宣称是以该董事或高级人员身分行事的人同意、纵容而犯的,则该董事或高级人员亦属犯了该项罪行」。
鸣动教育有限公司则被控「任何人属非注册学校或非临时注册学校的拥有人或教员」、「任何人不得在学校任教,除非他/她是检定教员;或准用教员。任何人雇用或准许任何人违反第42(1)或(2)条而在学校教学」。控罪指,鸣动教育在2025年4月23日准许「非检定教员」、亦「非准用教员」的Montane Antonio Baro在深水埗大南商业大厦3楼一间名为「一拳书馆」的学校教学。
案件编号:KCS31493-KCS31497/2025
法庭记者:黄巧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