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警司周毅剛涉警總內三度非禮女下屬 辯方指事主與被告發展地下情 因感情問題作誣衊

更新時間:13:12 2026-03-17 HKT
發佈時間:13:12 2026-03-17 HKT

高級警司周毅剛涉嫌前年三度在警察總部非禮女下屬,包括在聚會上捉女方手放在褲襠,並靠近稱自己「扯旗」及「今晚喺度陪我得唔得」,以及觸摸事主臀部。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盤問時質疑,被告明目張膽地觸碰事主臀部是不合理,事主直言「我唔知佢點諗」。事主另否認與被告發展地下情,以及因感情糾紛而誣衊被告非禮。

49歲男被告周毅剛,被控3項猥褻侵犯罪。修訂及新增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19日,在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41樓猥褻侵犯女子X;以及同年11月1日在警察總部41樓會議室及41樓總務室猥褻侵犯X。

女事主X接受盤問時否認與被告在公務上有很多接觸,彼此在同層工作或有一兩句閑談。辯方其後指,X翻看與朋友的對話才記得2024年6月19日,她指被告拍其臀部的時間有第4位女同事在場,而她不記得該人的位置及身份,因此X報案時的排除法有缺陷。X否認是排除法,指當刻張望的範圍內無人,她的而且確見到被告在她左邊。

辯方:後面成排伙記 明目張膽犯案不合理

辯方續質疑,6月19日應是被告首次對X作不恰當行為,他不會知道X的反應,被告需走近才可觸及臀部,而現場有秘書及其他警員,「後面走廊成排都係伙記」,被告明目張膽地犯案並不合理。X稱「唔知佢點諗」,又指辦公室內有隔板,其他人未必見到被告的動作。辯方遂指「成層都係警察」,同層亦有總警司及助理處長的辦公室,若X大聲呼叫會吸引他人注意,X指「可能會㗎」。

辯方另提及X只憑感覺判斷被人觸碰臀部,告知同事時不肯定是否被人故意非禮,X確認並指「我唔敢冤枉其他人」。她續指被觸碰的當下不知是否有意,但之後發生的事以及被告的眼神使她感不舒服,使她覺得被告有意為之。X堅稱沒有捏造事件,「純粹唔想一嚟就話阿Sir咁咁咁」、「唔想篤人背脊」。

不想向友人直說遭非禮只道有人對她有意思

辯方引述6月20日X與朋友的對話,X提到「I think sb(somebody) in my office show intererest in me」,她是指被告對她有意思,X解釋這是字面意思,但她當時不是如此想法,因為不想直接說遭到非禮。X又否認特意計算與被告的年齡差,而「四九仔」只是她與同事之間談論時的暱稱。

辯方續指X在非禮事件後曾問被告「咦阿Sir換左便服喎」,她指僅為寒暄。辯方反駁X大可直接離開不用寒暄,或者保持距離,「唔使咁風騷」,X指只是辦公室禮儀,對上級保持禮貌態度。X又指曾表示反感,如稱「feels weird(感覺奇怪)」,覺得被告的行為及眼神使她感不舒服,並非表示追求。X否認覺得被告對她有意,心中暗自歡喜。

否認與被告發展地下情望取代被告女友地位關係公開

辯方進一步指,X曾問被告「Ian Sir你成日做運動好Fit呀」,以及表示等被告一同下班等,X均指「完全無發生過」。辯方提出X與被告在長久累積的接觸中互生好感,2024年9月X向被告詢問有關被告辦公室內的深海魚相片,被告表示「唔使買(手信)啦,下次一齊去」,以及問X有否男友。X否認與被告發展地下情,亦不知被告有一名交往逾20年、同為警察的女友。

辯方續指,二人會在被告的辦公室內作拖手等親密舉動,但要「收埋」以免他人發現。2024年10月X期望被告與女友分手後可公開他們的關係,二人因此爭執。同年11月1日部門聚會,X曾喝了數口酒,辯方指X得知被告將與女友旅行後質問被告,她明白被告不會分手自己徒勞無功。X否認曾有上述事情。

沒有說過「你要同佢去旅行就唔好再搵我」

X認同被告在眾目睽睽下走到她身旁,隨即摸她臀部,但她當時不想太大動作引起全部人注意,「我都會好尷尬」,所以只是「縮」往其他人的方向。辯方形容若X「少少嘢都喂哇鬼叫」,被告便會「斷正」,X同意。她亦同意被告之後行為得寸進尺,但她仍沒大叫,只想盡快離開,不想場面尷尬,當女警上前詢問時感到如釋重負。X不同意被告只是近距離說話的正常舉止,沒有作出非禮行為。

而X回到總務室後,被告亦入內,被質問為何不嘗試立即離開,X指走廊狹窄必定會迎面碰到被告,因此只能迴避,「唔會諗到咁多嘢」。辯方直指被告只是站在小隔間外慰問X並拍她的肩膀,X回應「你要同佢去旅行就唔好再搵我」,因此被告稱「咁我哋算啦」,被告從未碰到X膝頭或試圖擁抱。辯方續指,X因女警形容事件嚴重,但明知從未發生過非禮事件而糾結要否報案,X否認並指是因覺得之前無好好反映被拍臀一事,故導致11月1日的事件,她需要思考,「因為係對我好大嘅關口」。

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ESCC3151/2024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