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警司周毅刚涉警总内三度非礼女下属 辩方指事主与被告发展地下情 因感情问题作诬蔑

更新时间:13:12 2026-03-17 HKT
发布时间:13:12 2026-03-17 HKT

高级警司周毅刚涉嫌前年三度在警察总部非礼女下属,包括在聚会上捉女方手放在裤裆,并靠近称自己「扯旗」及「今晚喺度陪我得唔得」,以及触摸事主臀部。案件今于东区裁判法院续审,辩方盘问时质疑,被告明目张胆地触碰事主臀部是不合理,事主直言「我唔知佢点谂」。事主另否认与被告发展地下情,以及因感情纠纷而诬蔑被告非礼。

49岁男被告周毅刚,被控3项猥亵侵犯罪。修订及新增控罪指,被告于2024年6月19日,在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41楼猥亵侵犯女子X;以及同年11月1日在警察总部41楼会议室及41楼总务室猥亵侵犯X。

女事主X接受盘问时否认与被告在公务上有很多接触,彼此在同层工作或有一两句闲谈。辩方其后指,X翻看与朋友的对话才记得2024年6月19日,她指被告拍其臀部的时间有第4位女同事在场,而她不记得该人的位置及身份,因此X报案时的排除法有缺陷。X否认是排除法,指当刻张望的范围内无人,她的而且确见到被告在她左边。

辩方:后面成排伙记 明目张胆犯案不合理

辩方续质疑,6月19日应是被告首次对X作不恰当行为,他不会知道X的反应,被告需走近才可触及臀部,而现场有秘书及其他警员,「后面走廊成排都系伙记」,被告明目张胆地犯案并不合理。X称「唔知佢点谂」,又指办公室内有隔板,其他人未必见到被告的动作。辩方遂指「成层都系警察」,同层亦有总警司及助理处长的办公室,若X大声呼叫会吸引他人注意,X指「可能会㗎」。

辩方另提及X只凭感觉判断被人触碰臀部,告知同事时不肯定是否被人故意非礼,X确认并指「我唔敢冤枉其他人」。她续指被触碰的当下不知是否有意,但之后发生的事以及被告的眼神使她感不舒服,使她觉得被告有意为之。X坚称没有捏造事件,「纯粹唔想一嚟就话阿Sir咁咁咁」、「唔想笃人背脊」。

不想向友人直说遭非礼只道有人对她有意思

辩方引述6月20日X与朋友的对话,X提到「I think sb(somebody) in my office show intererest in me」,她是指被告对她有意思,X解释这是字面意思,但她当时不是如此想法,因为不想直接说遭到非礼。X又否认特意计算与被告的年龄差,而「四九仔」只是她与同事之间谈论时的暱称。

辩方续指X在非礼事件后曾问被告「咦阿Sir换左便服㖞」,她指仅为寒暄。辩方反驳X大可直接离开不用寒暄,或者保持距离,「唔使咁风骚」,X指只是办公室礼仪,对上级保持礼貌态度。X又指曾表示反感,如称「feels weird(感觉奇怪)」,觉得被告的行为及眼神使她感不舒服,并非表示追求。X否认觉得被告对她有意,心中暗自欢喜。

否认与被告发展地下情望取代被告女友地位关系公开

辩方进一步指,X曾问被告「Ian Sir你成日做运动好Fit呀」,以及表示等被告一同下班等,X均指「完全无发生过」。辩方提出X与被告在长久累积的接触中互生好感,2024年9月X向被告询问有关被告办公室内的深海鱼相片,被告表示「唔使买(手信)啦,下次一齐去」,以及问X有否男友。X否认与被告发展地下情,亦不知被告有一名交往逾20年、同为警察的女友。

辩方续指,二人会在被告的办公室内作拖手等亲密举动,但要「收埋」以免他人发现。2024年10月X期望被告与女友分手后可公开他们的关系,二人因此争执。同年11月1日部门聚会,X曾喝了数口酒,辩方指X得知被告将与女友旅行后质问被告,她明白被告不会分手自己徒劳无功。X否认曾有上述事情。

没有说过「你要同佢去旅行就唔好再揾我」

X认同被告在众目睽睽下走到她身旁,随即摸她臀部,但她当时不想太大动作引起全部人注意,「我都会好尴尬」,所以只是「缩」往其他人的方向。辩方形容若X「少少嘢都喂哇鬼叫」,被告便会「断正」,X同意。她亦同意被告之后行为得寸进尺,但她仍没大叫,只想尽快离开,不想场面尴尬,当女警上前询问时感到如释重负。X不同意被告只是近距离说话的正常举止,没有作出非礼行为。

而X回到总务室后,被告亦入内,被质问为何不尝试立即离开,X指走廊狭窄必定会迎面碰到被告,因此只能回避,「唔会谂到咁多嘢」。辩方直指被告只是站在小隔间外慰问X并拍她的肩膀,X回应「你要同佢去旅行就唔好再揾我」,因此被告称「咁我哋算啦」,被告从未碰到X膝头或试图拥抱。辩方续指,X因女警形容事件严重,但明知从未发生过非礼事件而纠结要否报案,X否认并指是因觉得之前无好好反映被拍臀一事,故导致11月1日的事件,她需要思考,「因为系对我好大嘅关口」。

案件明续。

案件编号:ESCC3151/2024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