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太古站扯警長跌落扶手電梯 電腦軟件工程師須賠警長42萬元
發佈時間:16:22 2026-03-16 HKT
2019年8月11日多名示威者在港鐵太古站外非法集結,警方展開拘捕行動期間,有份參與集結的電腦軟件工程師文城康遭警長截停時,文掙扎及拉扯警長肩膀,以致兩人雙雙滾下扶手電梯,警長身體多處擦傷及右膝受傷;文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3個月。警長在2022年入稟區院向文城康索償,法官羅麗萍今午頒下判詞,指警長誠實坦白及沒有誇大傷勢,並積極面對事件和接受治療,裁定文須向警長賠償共約42萬元及支付訟費。
原告沒有誇大傷勢官接納所有身體及精神受傷證據
本案原告為黃銘源,現年49歲,任職警務處警長;被告為文城康,案發時23歲。被告缺席聆訊,案件在被告缺席下開審。
判詞指,被告從未出庭或呈交任何證據,也沒有提出抗辯,因此法庭於2024年1月已裁定被告須對原告傷勢負上法律責任。原告原索償約80萬元,但因已收取僱員補償,故僅向被告索償共約59萬元,當中涵蓋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因傷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及交通費、醫療費用和補品等雜項費用。
原告在審訊中有出庭作供,羅官認為他是誠實坦白的證人,完全沒有誇大其傷勢,原告亦確認自2020年後,再沒有就右膝傷勢接受治療或服藥,他亦正面面對襲擊事件及積極接受治療,於病假完結後立即恢復工作,謹守工作崗位至今,故接納原告因襲擊事件所受到身體傷害和精神創傷的所有證據。
右膝韌帶及半月板創傷加上醫療費用等賠償共42萬
判詞續指,襲擊事件導致原告身體多處擦傷,右膝韌帶扭傷及半月板創傷較為嚴重,須接受手術,並受到精神心理損害超過2至3年。原告現時身心情況大致正常,但天氣轉變時仍然會感到右膝痛,不能做劇烈運動,也不能重拾他喜愛的籃球和足球運動。考慮相關案例後,羅官認為就原告所承受的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賠償金額應為32萬元。
至於喪失賺取收入能力一項,原告並不知道其傷勢及後遺症會否影響他日後晉升,也沒有證據顯示後遺症會令他面對風險,或未來失去工作或晉升的機會,因此原告方最終撤回此項賠償的申索。
其他雜項費用則包括私家醫院磁力共振掃描、手術醫療、往返醫院或診所的交通費及補品等,其中私家醫療費用均有單據支持,雖然原告未能提供交通費和補品的單據,但考慮到索償金額尚算合理,羅官接納2萬元為合適賠償額,並裁定就被告須賠償雜項費用共約10萬元。
羅官最終裁定被告須向原告賠償共約42萬元,並須支付利息和原告訟費。
案件編號:DCPI2225/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