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中介人與4客戶涉訛稱移居他處 以提早領取460萬強積金 3人認罪候懲
發佈時間:15:06 2026-02-25 HKT
34歲保險代理強積金中介人涉嫌在2021至2022年期間,收取4名客戶數萬元款項,以協助客戶偽造移居內地或非洲的證明文件,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遭廉署落案起訴。其中3名客戶今早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詐騙等罪,暫委法官溫紹明將案件押後至7月10日求情。餘下兩人否認使用虛假文書等罪,案件押後至明日續審,其中兩名認罪被告或出庭作供,案件暫定6月29日進行裁決,期間5名被告續准保釋候訊。
強積金受託人永久離港可憑證據申提早提走強積金
3名認罪被告均為強積金計劃成員,依次為50歲麥國沛、51歲顏漢偉及49歲女子李芷君。麥國沛承認1項串謀詐騙罪,指他於2021年7月16日與黃錦輝及他人串謀欺詐永明信託;顏漢偉承認1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指他於2022年5月16日在香港知道或相信一份看來是在律師陳錫恩面前簽署的聲明書屬虛假,而使用該文書,以致對永明信託或其他人不利;李芷君承認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指她於同年3月28日使用上述虛假文書,及知道或相信一份僱傭協議屬虛假,而使用該文書。
餘下兩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34歲富衛人壽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時任保險代理暨強積金中介人黃錦輝、及42歲強積金計劃成員何遠文。黃錦輝被控5項串謀詐騙、及3項使用虛假文書罪,何遠文則被控2項使用虛假文書罪。
案情指,永明信託有限公司是核准強制性公積金受託人,而富衛人壽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可推銷永明信託的強積金計劃及賺取佣金。而強積金計劃成員可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申請人須向受托人提交申請表,包含一份表明已經或將會永久離港的法定聲明、及足以令受托人相信獲允許在港外地方居住的證據。而受託人不能依賴英國國民護照(BNO)作支持申請的證據,反若申請人即將移居到中國內地,申請人只要能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及在內地的工作證明或租約,其提早取強積金的申請便能獲批。
永明信託收其中3被告提早提走強積金申請
案發時,首被告黃錦輝是富衛的持牌保險中介人。在2021年7月,次被告麥國沛移居英國,故委託一名姓黃的中介人協助辦理提早取強積金的申請,黃向麥表示不能以BNO作申請證據,提議麥作出打算到中國內地定居的虛假陳述,並表示實際不需到內地居住,只需偽造內地租約。黃要求麥支付1萬5千元後,麥按黃的指示偽造租約,並填寫部份申請表格及法定聲明,當中訛稱將會遷移到中國廣東省惠州定居,惟沒有填上作聲明的時間地點、監理聲明人士的資料及公司蓋章等,並將文件交予黃。在2022年6月,永明信託收到由黃提交有關麥的申請,永明信託核准其申請,向麥發放了約63萬元強積金。
在2022年4月,姓黃的中介人成為第三被告顏漢偉的強積金中介人,隨後顏的妻子向黃支付2萬元作報酬。同年5月16日,永明信託收到黃提交有關顏提早取強積金的申請,當中附有看來是顏在律師事務所辦公室及陳律師面前填寫的聲明,惟陳律師確認沒有為顏監理過任何聲明,而在聲明的日期中,顏及陳律師均不在香港。永明信託基於上述資料核准了顏的申請,發放約15萬元強積金。
在2021年8月,第五被告李芷君移居英國,故委託一名姓黃的中介人協助辦理提早取強積金的申請,黃提議李作出打算到中國內地定居的虛假陳述,並要求李支付8千元。及後,李按黃的指示偽造內地工作合約,看似是東莞史特施實業有限公司與李簽訂的僱傭合約,當中看來顯示李獲聘為史特施的物流經理。李另按黃的指示填寫部份申請表格及法定聲明,當中訛稱將會遷移到中國廣東省東莞定居,惟沒有填上作聲明的時間地點、監理聲明人士的資料及公司蓋章等,並將文件交予黃。在2022年3月,永明信託收到由黃提交有關李的申請,永明信託核准其申請,向李發放了約85萬元強積金。
案件編號:DCCC985/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