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中介人与4客户涉讹称移居他处 以提早领取460万强积金 3人认罪候惩

更新时间:15:06 2026-02-25 HKT
发布时间:15:06 2026-02-25 HKT

34岁保险代理强积金中介人涉嫌在2021至2022年期间,收取4名客户数万元款项,以协助客户伪造移居内地或非洲的证明文件,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遭廉署落案起诉。其中3名客户今早在区域法院承认串谋诈骗等罪,暂委法官温绍明将案件押后至7月10日求情。余下两人否认使用虚假文书等罪,案件押后至明日续审,其中两名认罪被告或出庭作供,案件暂定6月29日进行裁决,期间5名被告续准保释候讯。

强积金受托人永久离港可凭证据申提早提走强积金

3名认罪被告均为强积金计划成员,依次为50岁麦国沛、51岁颜汉伟及49岁女子李芷君。麦国沛承认1项串谋诈骗罪,指他于2021年7月16日与黄锦辉及他人串谋欺诈永明信托;颜汉伟承认1项使用虚假文书罪,指他于2022年5月16日在香港知道或相信一份看来是在律师陈锡恩面前签署的声明书属虚假,而使用该文书,以致对永明信托或其他人不利;李芷君承认两项使用虚假文书罪,指她于同年3月28日使用上述虚假文书,及知道或相信一份雇佣协议属虚假,而使用该文书。

余下两名不认罪被告分别为,34岁富卫人寿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时任保险代理暨强积金中介人黄锦辉、及42岁强积金计划成员何远文。黄锦辉被控5项串谋诈骗、及3项使用虚假文书罪,何远文则被控2项使用虚假文书罪。

案情指,永明信托有限公司是核准强制性公积金受托人,而富卫人寿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可推销永明信托的强积金计划及赚取佣金。而强积金计划成员可基于永久性地离开香港的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申请人须向受托人提交申请表,包含一份表明已经或将会永久离港的法定声明、及足以令受托人相信获允许在港外地方居住的证据。而受托人不能依赖英国国民护照(BNO)作支持申请的证据,反若申请人即将移居到中国内地,申请人只要能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在内地的工作证明或租约,其提早取强积金的申请便能获批。

永明信托收其中3被告提早提走强积金申请

案发时,首被告黄锦辉是富卫的持牌保险中介人。在2021年7月,次被告麦国沛移居英国,故委托一名姓黄的中介人协助办理提早取强积金的申请,黄向麦表示不能以BNO作申请证据,提议麦作出打算到中国内地定居的虚假陈述,并表示实际不需到内地居住,只需伪造内地租约。黄要求麦支付1万5千元后,麦按黄的指示伪造租约,并填写部份申请表格及法定声明,当中讹称将会迁移到中国广东省惠州定居,惟没有填上作声明的时间地点、监理声明人士的资料及公司盖章等,并将文件交予黄。在2022年6月,永明信托收到由黄提交有关麦的申请,永明信托核准其申请,向麦发放了约63万元强积金。

在2022年4月,姓黄的中介人成为第三被告颜汉伟的强积金中介人,随后颜的妻子向黄支付2万元作报酬。同年5月16日,永明信托收到黄提交有关颜提早取强积金的申请,当中附有看来是颜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及陈律师面前填写的声明,惟陈律师确认没有为颜监理过任何声明,而在声明的日期中,颜及陈律师均不在香港。永明信托基于上述资料核准了颜的申请,发放约15万元强积金。

在2021年8月,第五被告李芷君移居英国,故委托一名姓黄的中介人协助办理提早取强积金的申请,黄提议李作出打算到中国内地定居的虚假陈述,并要求李支付8千元。及后,李按黄的指示伪造内地工作合约,看似是东莞史特施实业有限公司与李签订的雇佣合约,当中看来显示李获聘为史特施的物流经理。李另按黄的指示填写部份申请表格及法定声明,当中讹称将会迁移到中国广东省东莞定居,惟没有填上作声明的时间地点、监理声明人士的资料及公司盖章等,并将文件交予黄。在2022年3月,永明信托收到由黄提交有关李的申请,永明信托核准其申请,向李发放了约85万元强积金。

案件编号:DCCC985/2024
法庭记者:黄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