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自由撰稿人認法庭內拍攝罰款2千元 求情以名字自比「楊過」望念「過而改之」輕判

更新時間:12:53 2026-01-30 HKT
發佈時間:12:53 2026-01-30 HKT

45歲美國籍自由撰稿者涉於去年12月中,在東區裁判法院法庭內拍攝,他今於東區法院承認一項「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罪。求情時稱中文名字倒轉與「楊過」相近,希望法庭念其「過而改之,善莫大焉」而輕判。裁判官屈麗雯最終判處罰款2000元,另認為涉案手機屬犯案工具,批准控方申請,將之充公。

求情稱名字似「楊過」望念「過而改之」輕判

屈官指案件涉及一張相片,該相片無拍攝到任何人的容貌,被告郭揚被即時制止,相信相片沒有分發出去,因此認為無對任何人造成具體影響。屈官信納被告一時無留意庭內禁止拍攝,而案情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念及被告無案底坦白認罪,屈官終判罰款2000元。

被告求情表示欲取回涉案手機,指自己無錢購買新手機及聘請律師,亦不想與以謀利為目的的律師糾纏。被告續稱自己的中文名字倒過來讀與「楊過」相近,正所謂「過而改之,善莫大焉」,望法庭輕判。

引港產片名「男人唔可以窮」稱急需返美工作

被告早前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遭控方反對,控方不認為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被告相信控方專業。然而被告坦言失業一段時間,又引用香港電影名稱「男人唔可以窮」,指急需回美國工作養家,及帶母親看病。屈官聽畢陳詞,認為涉案手機屬犯案工具,批准充公。

被告郭揚,報稱自由撰稿者,他今日無法律代表,自行以中文應訊。案情指,2025年12月18日東區裁判法院4樓8庭正進行一宗私人檢控案件審訊,被告與母親坐於旁聽席。法庭保安坐在被告後方,發現被告用手機在庭內拍攝,隨即截停被告並報警。

遭保安當場發現庭內拍攝時解釋不知禁止拍攝

警方到場後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承認拍攝一張相片,表示自己不知道原來禁止拍攝。檢查被告手機發現一張法庭內的相片,無拍攝到任何人的正面容貌,只有數名旁聽席和律師席上人士的背面。

案件原本於主任裁判官張志偉的法庭處理,惟張官關注控罪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正值張官處理鄭嘉如控《華爾街日報》案審訊期間。為免對被告造成不公,張官將案件轉交裁判官屈麗雯處理。

案件編號:ESCC3274/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